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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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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打造“三最”城市升级版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部分市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并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启动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程序。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简化办事流程,加强信息共享,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筹协调,加强配合协作,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三、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按照“六个一律取消”的原则公布取消,并于11月8日前将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报市法制办备案。附件:淄博市证明事项清理目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附件淄博市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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