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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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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淄博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道路命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淄博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一条淄博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等道路命名适用本导则。第二条道路命名的规范标准1.大道: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上的高规格交通主干道。2.路: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上的主次干路,以及道路红线宽度在15米以上且联通多个城市街坊的支路。3.街:道路红线宽度在15米以上且在单个城市街坊范围内的支路。4.巷:生活便道,通常用于道路红线宽度在14米以下的道路。第三条道路命名原则(一)整体性原则。道路命名要统盘考虑,整体把握,形成科学布局、合理组合的地名系统;要注意预留空间,满足城市长远发展需要;按照“四位一体、组群统筹、全域融合”要求,同一方向且连通的道路使用同一名称。(二)科学性、规范性原则。道路命名要有规律、有层次,提高可识别性和可达性,避免使用生僻难懂、拗口难记、易引起歧义的文字。(三)指向性原则。提高道路的方向指示功能,线型一致但不连通的道路应分段命名。(四)特色性原则。道路命名要突出地方特色,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当地文化特点的名称来命名。注重保护、挖掘和恢复传统路名,保留市民认知度高、能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名称。(五)尊重现状原则。已建成且已命名道路名称原则上保持不变。老城区现有道路、新城区现有已命名道路、已经提出命名方案的部分道路名称维持不变。第四条道路命名指引市政府负责贯通各区县的主次干路,以及主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主次干路、支路的命名工作。主城区内各区县政府负责支路以下道路(街巷胡同等)的命名工作。其他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道路的命名工作。各区县道路命名方案应体现本导则第三条所确定的各项原则,突显本地文化特色。淄川区要体现聊斋文化,博山区要体现孝文化和陶琉文化,周村区要体现鲁商文化,临淄区要体现齐文化,桓台县要体现两湖一文特色,高青县要体现黄河文化,沂源县要体现山水及红色文化,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要体现山水旅游特色。第五条主城区城市道路命名方法(一)淄博新区及经济开发区:南北向道路以城市命名,原有东西向道路延伸出的道路,原则上名称不变。(二)高新区:东西向道路以“齐”字打头命名,南北向道路结合齐文化相关典故命名。(三)南部城区:结合历史文化和地方文化命名。(四)支路及以下道路可结合公共建筑、地标建筑、公共设施、地名痕迹、历史名典等特色元素命名。第六条跨区域连通道路跨区域连通的主干路,应采用同一路名,以行政区域为界,在道路标识牌上加注“东段”“西段”“南段”“北段”“中段”等字样予以区分,如××路(东段)、××路(南段)。第七条道路名称的规划使用(一)广泛征集和遴选充分融入中国传统文化、齐文化为代表的地方文化以及其他各类特色文化元素,建立城市道路名称备用库,供道路命名选择使用。(二)新建道路及未命名道路的命名,原则上应从城市道路名称备用库中选取相应的名称。(三)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道路规划时,应同步编制路名规划。第八条道路命名方案制定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第九条本导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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