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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青岛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3日 政策文号:青政办发〔2018〕17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青岛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金融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青岛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十百千万”工程的实施意见》(青人组字〔201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考虑银行、证券、保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不同领域的业务特点,以工作业绩和经济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鼓励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从省外引进专业技能人才。第三条青岛金融之星是指在全市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一线或运营、科技研发等部门从事具体业务操作或研究类的岗位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突出业绩贡献,在本领域发挥较大影响带动作用、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对青岛金融之星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不超过60名,每1届管理期4年;管理期满后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第四条青岛金融之星评选在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金融工作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评选管理的统筹协调,市金融工作办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区(市)金融工作办负责做好评选奖励及后续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第五条青岛金融之星申报主体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研究机构。(一)金融机构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各类从事金融服务业活动的机构,包括:1.银行类金融机构;2.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3.保险类金融机构;4.基金管理公司;5.信托类金融机构;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等。(二)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包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机构。(三)金融研究机构是指从事金融研究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六条申报青岛金融之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二)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和操作流程,岗位技能水平在本金融机构乃至全市、全省或全国金融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第七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报青岛金融之星:(一)在全市、全省或全国金融系统举办的各类业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以上技能类奖励表彰的。(二)对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操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并在全市、全省或全国金融系统得到推广的。(三)获得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风险管理师(FR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金融理财师(CFP)、精算师等国际通行的金融职业资格认证的。第八条青岛金融之星评选采取组织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一)组织申报。申报主体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内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申报、审核工作。(二)逐级推荐。申报主体为驻青金融机构和市直单位的,由其负责统一确定本系统人选后,向市金融工作办推荐;其他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市)金融工作办推荐,由区(市)金融工作办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金融工作办推荐。(三)专家评审。各申报主体推荐人选经市金融工作办资格审查后,由市金融工作办组织专家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四)组织审定。市金融工作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市),综合考察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成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和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第九条青岛金融之星享受以下待遇:(一)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当年评选,下一年度集中发放1次,所需资金从青岛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二)择优推荐参加山东省齐鲁金融之星选拔。(三)入选齐鲁金融之星的人选直接纳入青岛金融之星管理。(四)青岛金融之星所在单位每年应安排其不少于7天的带薪培训学习。第十条青岛金融之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和相关待遇:(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二)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青岛金融之星资格的。(三)有其他应当取消青岛金融之星资格行为的。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附件: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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