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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湿地保护总体规划(2016—2030)的通知》(威政字〔2018〕28号),保护和恢复我市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114573公顷,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省控重点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海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5%。二、重点任务(一)划定市级重要湿地,公布湿地名录。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未列入国家、省重要湿地的其他湿地,划分为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市重要湿地逐步建设成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2018年底前,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新建1处市级湿地公园,划定9处湿地保护小区;2019年,新建3处市级湿地公园,划定4处湿地保护小区;2020年,新建1处国家湿地公园、1处省级湿地公园、3处市级湿地公园,划定1处湿地保护小区。(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以下均需各区市政府〔管委〕落实,不再列出)(二)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开展工程绩效评价。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2018年底前,实施米山水库鸟类栖息地恢复、青龙河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6处湿地修复工程;2019年,实施长会口鱼类栖息地恢复、母猪河自然原型驳岸建设等15处湿地修复工程;2020年,实施母猪河、黄垒河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22处湿地修复工程。强化湿地工程修复成效监督,市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三)加强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动态管理平台。2020年底前,建设1处湿地资源中心,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布局5处湿地动植物监测点,市级以上湿地公园布局14处湿地水文监测点。建立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在重要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四)建立健全湿地生态用水保护补偿机制,维护生态用水需求。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通过统筹协调区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五)管控湿地面积总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将湿地管控目标分解到各区市,作为湿地保护的硬性指标和刚性约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湿地范围,并勘界定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六)开展湿地监测评价,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及时开展湿地资源监测和评价,实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遵照省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七)建立监测信息发布制度,为湿地考核工作提供支撑。2020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对全市范围内跨区域、跨流域及国家、省、市重要湿地监测评价信息,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市、区市要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各区市政府(管委)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八)加快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开展湿地立法工作。制定《威海市湿地保护办法》,确保湿地保护管理规范有序推进。结合实际,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建立湿地监测评价体系等制度框架。(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法制办等部门、单位)三、保障措施(一)落实湿地管护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湿地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加强考核问责,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终身追责机制。(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其林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黄垒河、母猪河、米山水库三处跨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由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完善县、镇、村级管护联动网络,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形式,加强对重要湿地的保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加快建立健全谁破坏、谁修复制度。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能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所在地区市政府(管委)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四)严格湿地用途监管。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科学有序推进湿地生态旅游。推进湿地对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净化能力示范区建设。对向湿地区域排污及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等行为,要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旅游发展委等部门)(五)依法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区域或有关部门实行约谈。严格执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法规,严厉查处违法侵占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法制办等部门、单位)(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将湿地保护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探索通过财政贴息、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湿地保护。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在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探索在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细化措施,于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应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本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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