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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1761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咨询评估的以下事项:(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概算等;(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三)争取及分配中央、省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四)企业债券预审;(五)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及省服务业专业人才申报评审;(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和评价评审;(七)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备案材料专家核查;(八)区域、产业创新试点示范评审;(九)省级及以上国民经有关收费标准计取。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实,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五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从承担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四)存在与被评估单位串通造假行为;(五)评估报告对评估专家反映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行为;(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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