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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鲁厅字〔2018〕12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贯彻鲁厅字〔2018〕12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贯彻鲁厅字〔2018〕12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18〕12号)要求,充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一)建立有效薪酬激励机制。在职科研人员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搞活内部分配。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工资性收入分配机制,保持科研人员工资水平总体稳定、持续增长态势。依法依规赋予高校、科研院所应有的选人、用人以及分配自主权,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重视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培养,着力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目标年薪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逐步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二)支持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规定,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部分,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有关情况要进行公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可与转化机构、研发团队、完成人以契约方式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及转化收入分配方式、数额和时限。高校、科研院所与转化机构、研发团队、完成人未签署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支持:1.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按不低于转让、许可所获净收入7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50%;2.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将不低于成果作价70%比例作为股权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股权奖励总额的50%;3.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在转化成功投产后3至5年内,每年从转化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三)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和离岗创新创业取得收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完善兼职兼薪、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在确保科研人员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支持科研人员从事公益性兼职和成果转化,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人员按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兼职开展科研活动或教学,同时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加强驻淄高校与地方人才双向交流机制,推动驻淄高校与企业密切结合。允许科研人员依法获得兼职收入,参与兼职单位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落实省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期满后,经原单位批准可再延长3年。科研人员须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期限、技术保密、基本待遇、收入分配、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和义务,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离岗创业取得收入原则上归个人,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建立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按国家规定申报并交纳个人所得税。规定期限内,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期间工作业绩及取得成果双方互认。(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四)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行差别化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职能定位、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鼓励单位以成果转化收益增加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实现激励和奖励。对从事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以理论创新、决策咨询支撑和社会影响作为评价基本依据,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形成合理的智力劳动补偿激励机制。完善科研辅助人员激励机制,用人单位要统筹考虑人才团队的分配方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二、建立有利于增加知识价值的稳定扶持机制(五)落实高校、科研机构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项目及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高校在人员控制总量内、科研院所在编制员额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公开招聘各类创新人才,可采取考察方式直接招聘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向相关部门报备。高校、科研院所可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突出知识创造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探索以合同制落实科研人员研发自主权、收益分配权和知识产权归属权。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重大调研课题,由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社会组织委托,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所获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高校、科研院所按与委托方签署的协议履行职责、管理使用相关资金。(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机制。落实好国家及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建立健全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完善财政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对领军人才开展前瞻性、颠覆性的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活动,采取定向委托或公开竞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改进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管理,适当提高间接费用比重,给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七)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允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绩效奖励资金。对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市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高校、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化活动,不再实行审批或备案,所获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本单位,人员奖励外的部分应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八)落实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科研人员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九)发挥知识产权分享在促进成果转化中的激励作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推进知识产权处置权、收益权管理改革,自主支配知识产权成果及其收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奖酬力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依法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在法律授权前提下探索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享制度改革,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协议,规定或约定专利权共享比例,以知识产权分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三、完善与知识价值相匹配的保障机制(十)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和奖励制度,自主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集体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要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的奖励办法,加大对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审批。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免责机制。(责任单位: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一)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一般不超过3个;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兼职数量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单位,由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二)建立符合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激励措施。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岗位聘用、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支持市属高校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管理办法。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属高校等)(十三)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中长期激励机制。尊重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不断完善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机制,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取酬,探索对聘用的国际高端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制度。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组织实施(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鼓励先行先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差异化制定相关分配政策,对改革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在全社会形成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正向激励。及时总结推广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经验做法,宣传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十五)建立健全激励知识创造的奖励制度。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奖励政策法规,完善科研人员奖励制度,加大对创新创造者的奖励力度,充分发挥好科学技术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能够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让知识创造者和贡献者享有应有的地位。(十六)加强评估考核及结果运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考核评价工作部署和省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完善评估评价机制。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创新绩效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创新成果的价值,使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建立科研人员诚信系统,制定容错纠错和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完善高校、科研院所财政拨款支出、科研项目收入与支出、科技成果转化及收入情况等内部公开公示制度。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6月7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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