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 ...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2日 政策文号:临政办发〔2018〕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办理事项的咨询、指导等服务,代办投资项目各审批环节的报批手续;(三)协办与项目报批手续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项目单位原则上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可全程或部分环节委托代办;(四)根据项目单位要求,代办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事项和相关服务事项。第六条委托代办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二)对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详细解释说明;(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四)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第七条代办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二)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制项目审批进度计划;(三)协助项目单位梳理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四)全程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对接工作;(五)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七)代办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窗口代办联络员职责:(一)指导代办员熟悉办理事项审批业务,主要包括审批流程和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二)对协办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代办员或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协办任务。第九条代办服务窗口提供代办业务咨询服务,负责统一受理、审核委托代办申请,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第十条项目单位在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时,应填写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提供项目单位授权委托书及项目有关材料。第十一条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代办服务窗口应出具代办项目受理单,并与申请人签订投资项目代办委托协议;不符合代办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第十二条代办服务窗口受理项目代办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代办员开展项目代办工作。代办员接到代办任务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联系沟通,确定有关事宜。第十三条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代办项目办结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代办任务结束。第十四条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并移交有关资料。第十五条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代办员应将代办项目办结单或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第十六条项目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代办员应积极协调处理,自身无法解决的复杂问题,可填写代办项目协调申请表,提请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协调处理。第十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项目审批代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项目回访制度,发放代办服务征求意见表,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建议。建立代办工作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窗口的代办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计入日常和年度考核成绩,并与工作人员绩效挂钩。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第十九条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号),此文件废止。【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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