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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第一批)》已经第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就决策事项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按照《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淄政办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二、公众参与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凡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均应当组织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公开决策草案,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公共媒体或调查研究机构问卷调查或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公开决策草案应当首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调查征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栏目和部门网站进行,根据需要可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市政府办公厅指导决策具体承办部门确定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具体方式,决策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实施,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公众参与意见报告。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人和建议人。三、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特别重大、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应当就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履行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提出意见,会同决策具体承办部门组织实施专家咨询论证,依据论证意见和建议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隐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维稳办)指导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细则、操作指南要求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五、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51号)要求,根据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持市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合法性审查通知单,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后,应当会同决策具体承办部门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六、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和决定。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提请审议,应当提交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意见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决策草案的,应当提交比较分析资料。七、列入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但尚未完成的事项,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要求继续履行相关程序,对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事项,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对目录进行调整。八、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运行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指导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启动实施各项工作。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承办主体责任,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联系人:市政府办公厅刘涛,电话:3172387市政府法制办法务科董涛,电话:2772858市政府研究室专家咨询工作科李国栋,电话:3177897市维稳办督察督办科刘茂飞,电话:5207136附件:淄博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第一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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