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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淄博市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淄博市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淄博市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落实“食安山东”工作部署,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让人民吃得放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党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责任(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中,与党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二)强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检查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三)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党委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定期向上一级党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每年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上一级党委要就下一级党委的专题报告提出意见要求,指导下一级党委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四)加大食品安全工作支持力度。党委要领导和督促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履行职责,全力支持食品安全工作。推动其他群团组织、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和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优化专业结构,配强监管力量,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五)严格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力度。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实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一票否决”,让干得好的有体现、干不好的有惩戒。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积极向上推报。二、强化政府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六)强化食品安全工作部署。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食品安全工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制定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食品安全专项规划或实施计划。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研究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贯彻落实上级相关决策部署。(七)加大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力度。政府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投入长效机制,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确保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切实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协管员队伍和食品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大装备保障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八)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重大信息报告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减轻社会危害。(九)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政府要组织督促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一级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并开展评议考核。对职责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的工作,政府应依法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动落实。(十)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作用。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就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并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总牵头、总调度、总督查等作用。三、强化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十一)加大党委工作部门支持保障力度。党委工作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在食品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监管和侦查机构建设、干部队伍配备、宣传舆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督办、追责问责、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十二)强化政府工作部门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责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每一道防线,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查处、信息发布、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违法犯罪案件侦办和相关工作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开展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在制度建设、风险防控、日常监管、行刑衔接、信用惩戒等方面,共享资源、互通信息,切实防范监管失责缺位,提升食品安全协同共治能力。(十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搭建辐射面广、群众参与度强的工作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科学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发挥行业社会团体作用,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四、保障措施(十四)落实“一岗双责”。党委、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本地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其他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分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负责同志要做好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要将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十五)强化督查督办。党委、政府要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机制,将党委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安排等确定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要会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专项督查、实地督查、暗访督查等形式,每年开展针对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建立督查整改验收销号制度和督查台账,形成督查报告,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并限期整改。(十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党委、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者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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