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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诚信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中的诚信典型,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和征信机构挖掘的诚信主体等,要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台守信激励政策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医疗、就业创业、文化生活服务、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优先支持或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对以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为法人的诚信市场主体优先予以支持或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银监、保险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十七)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要及时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惩戒。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托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起部门要将严重失信个人有关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并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个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政策扶持、考核表彰、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措施。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网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政府法制、法院、税务、银监、保险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十八)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通过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信用淄博”网站。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定期集中披露严重失信个人案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发展改革、人民银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政府法制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七、强化保障措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力量,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各重点职能部门要建立良好的信用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及其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和支撑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二十)建立健全有关规范。制定出台《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发展改革、政府法制等部门负责)(二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二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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