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扬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二级标准的通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4日
政策文号:鲁政字〔2018〕6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威海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环保工作列入决策目标、行动计划、考核监督“三个体系”,把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抓手,通过采取加快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开展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控制、强化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以及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等多项措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基础上,2017年,威海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4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分别为28μg/m3、55μg/m3、10μg/m3、17μg/m3,均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位居全省第一位。根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43号)规定,决定对威海市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1000万元奖励。希望威海市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要认真学习借鉴威海市的经验做法,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持续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3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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