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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刘征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为加强刘征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时段及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实施时段为2018年,适用于刘征水源地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范围。一是9#开采井群:以井群边界线向东100米,向西(西北、西南)1000米,向北100米,向南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1.48平方公里。二是10#、13-16#开采井群:以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东209米、向西209米、向南1000米、向北1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0.73平方公里。(二)准保护区范围。北到临淄区金山镇福山村南以及王寨盆地分水岭以内区域,南到太河水库大坝,西到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东到淄河与弥河分水岭。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刘征水源地年取水量不大于年设计取水量,年取水量控制在2007万立方米以内。(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制定刘征水源地水质监测计划,明确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并按要求开展例行监测,每季度公开水源地水质信息。刘征水源地水质应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要求,监测单位发现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通知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环保局负责)(二)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建设。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3月底前完成刘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市环保局负责)省政府对刘征水源地保护区批复1个月内,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统一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以及保护区内道路警示标志。保护区内道路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规定。(市环保局牵头,临淄区、淄川区具体落实)对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杜绝人类活动对取水口的影响,6月底前完成。(市水利与渔业局牵头,临淄区具体落实)对一级保护区内的主要道路两侧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对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设置事故导流槽,6月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临淄区具体落实)(三)依法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1.彻底清理整治一级保护区。临淄区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对一级保护区内自然村以外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2018年年底前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进行生态修复。(市环保局牵头,临淄区具体落实)对一级保护区内工业、生活排污口和畜禽养殖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进行全面排查,严禁设置工业和生活排污口,对农村生活污水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集中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取缔畜禽养殖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2018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临淄区具体落实)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田、农业种植和经济林,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临淄区具体落实)2.严格整治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临淄区、淄川区具体落实)对水体严重污染的现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制定搬迁计划逐步搬出。(市环保局牵头,临淄区、淄川区具体落实)对准保护区内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进行全面排查,并依法清理取缔。(市环保局牵头,临淄区、淄川区具体落实)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牵头,临淄区、淄川区具体落实)2018年年底前准保护区内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水利用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牵头,临淄区、淄川区具体落实)严禁毁林开荒行为,开展水源涵养林建设并满足《水源涵养林建设规范》要求。(市林业局牵头,临淄区、淄川区具体落实)(四)完善刘征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规范采样监测点位,在抽水井和水厂汇水池设置监测点。在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安装视频监控并与水厂和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水利、环保部门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发现异常及时通告,6月底前完成。(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加强刘征水源地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五)加强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制定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设有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应急防护工程,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及应急专家库,并具备应急监测能力,2018年年底前完成。(临淄区、淄川区具体落实)(六)加强刘征水源地环境管理。定期开展刘征水源地环境检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临淄区和淄川区要建立对水源地周边定期巡查制度,明确监察频次和监察重点,对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临淄区、淄川区具体落实)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正常运行,定期公开刘征水源地基本信息。(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三、保障措施(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牵头部门是本方案实施的监管主体,负责督促指导临淄区和淄川区根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工程项目、执行标准和考核办法。临淄区和淄川区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要强化属地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全力保障规范化建设任务完成。(二)强化调度督导,严格追究责任。刘征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是我市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临淄区、淄川区及市有关部门要对照工作要求和标准,认真分析研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切实抓好问题排查和各项整改工作。市环保督察整改办将每月调度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报省环保督察整改办。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以及不顾地下水环境安全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局要加大对刘征水源地各项规范化建设任务的资金投入力度。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全力保障刘征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临淄区、淄川区要建立刘征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污染防治、水质保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应急预警和物质保障工作。附件:刘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示意图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附件刘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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