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莱芜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9日
政策文号:鲁政字〔2018〕5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莱芜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8〕52号莱芜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报〈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莱政呈〔20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二、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针对行政许可等事项,通过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强准入管理等措施,重点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助推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现代化强省建设。三、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对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妥善处理好“证照分离”与“多证合一”、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等改革举措的关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衔接连贯有序。四、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建立机构编制、工商、法制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推动改革顺利进行,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积极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协调推进《方案》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六、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在试点期间,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按照程序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提请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审议,确保改革依法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对本级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清理,确保法制和政令统一。《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3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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