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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5日 政策文号:威政办字〔2018〕13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本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切实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主要负责同志,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一)水、大气等环境质量严重超标或者连续两个月同比恶化的;(二)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三)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工作进度要求或者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四)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五)对上级各类督察以及环保热线交办的案件和反馈的问题,办理、整改进度缓慢,未依法依规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六)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七)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八)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第四条有上述情形需要约谈的,由市环保局向市政府提起对相关区市政府(管委)的约谈申请。市政府同意启动约谈后,由市环保局起草约谈通知,制定约谈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约谈通知由市环保局向被约谈单位发送。第五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第六条约谈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市环保局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第七条约谈程序:(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市环保局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和工作时限;(四)被约谈单位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以及相关部门。第十条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被约谈单位的书面报告,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市政府。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代表列席。第十二条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约谈相关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同志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市环保局负责同志约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各区市政府(管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威海市行政约谈暂行办法》(威政办发〔2015〕6号)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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