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4日 政策文号:淄政办字〔2018〕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区县分级筹集。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改善、谁受益;谁恶化、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50%、20%、10%、20%。第四条四类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按照市控监测站点统计。第五条对各区县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年终统一结算。第六条市补偿有关区县的资金,从省级补偿资金和市已安排的环保资金中统筹安排。有关区县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县。第七条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区县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万元/百分点。各区县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5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0%+(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20%〕×5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2万元/百分点。第八条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区县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第九条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县,市级按单项指标10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区县,市级按单项指标10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第十条各区县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第十一条各区县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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