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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201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切实提高文件质量。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的各项重要改革决策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与本部门承接的改革任务密切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定。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论证,确保文件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切合我市实际,符合改革要求和法律政策规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二、从严控制文件内容和规格、数量。要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不得通过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外设定权力,不得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要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精简各类文件,切实改进文风。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或联合行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三、进一步规范文件制定程序。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起草新机制,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起草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文件审查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要注重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要积极推动纳入立法进程。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201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201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重点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滨发〔2016〕22号)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2018年工作总体部署,突出滨州特色,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项目,为实现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201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1.滨州市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市物价局起草)2.滨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农业局起草)3.滨州市灌区管理办法(市水利局起草)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5.滨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规划局起草)6.滨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市工商局起草)7.滨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市卫生计生委起草)8.滨州市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市教育局起草)9.滨州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办法(市服务业发展局起草)10.滨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安局起草)二、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规范性文件1.滨州市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市水利局起草)2.滨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水利局起草)3.滨州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市林业局起草)4.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市教育局起草)5.滨州市实物档案管理办法(市档案局起草)6.滨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市规划局起草)7.滨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规划局起草)8.滨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林业局起草)9.滨州市地方储备油管理办法(市粮食局起草)10.滨州市审计结论落实办法(市审计局起草)11.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市审计局起草)12.滨州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市审计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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