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3日
政策文号:威政办发〔2018〕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国土资源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4〕15号),设立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取消、下放的职责。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二)增加的职责。1.承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下放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2.增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2.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指导各区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二)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三)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测绘相关规划的编制或审核,指导、审核各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测绘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五)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各区市开展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等级评定工作。(六)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和社会查询服务。(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拟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申报、转报、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十一)负责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绘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标志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测绘违法案件;承担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地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十二)依法组织土地、矿产等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参与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治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十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组织对土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测绘等活动进行监测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其行为。(十四)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五)负责对各区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各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的人员。(十六)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负责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十七)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为产业发展及招商引资(引智)促进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主要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4个职能科室和4个派出机构。(一)职能科室。1.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2.政工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各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国土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测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为产业发展及招商引资(引智)促进提供高效便捷服务。3.财务科。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统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4.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局机关各类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和拟订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听证工作,牵头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标准协调案件的有关工作。5.规划科。参与全市经济运行研究,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地质勘查、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拟订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6.耕地保护科。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建设和管理,拟订和实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具体措施;负责耕地保护、开发以及农地保护等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以及实施监管等;负责监督检查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监管;负责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承担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7.土地利用科。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土地供应计划;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指导协议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的供地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8.地籍管理科。负责地籍管理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地籍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地籍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调查工作,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拟订土地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调查处理市级职责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9.征地管理科。参与拟订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10.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依法调处有关采矿权属争议、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11.地质勘查储量科。组织实施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方面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地质勘查项目,承担探矿权的初审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探矿权市场;依法调处地质勘查权属争议、纠纷,监督检查地质勘查活动;负责地质勘查储量工作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督管理和登记、统计工作;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关闭矿山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12.测绘管理科。负责全市基础测绘、不动产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测绘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市测绘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的接收、存储、保密和使用工作;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市测绘行业、测绘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核;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负责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来我市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工作,监督管理地图市场;承担涉及基础测绘审批、地图审核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13.不动产登记管理科。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工作办法、规定,建立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和查询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14.行政审批科。牵头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备案、年检事项的受理、办理及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二)派出机构。1.市国土资源局环翠分局。正科级规格,负责环翠区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管理工作。辖设市国土资源局环翠分局张村所、城区所、温泉所、羊亭所,4个所均为公益一类财政拨款股级事业单位,分别负责各镇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2.市国土资源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正科级规格,负责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管理工作。辖设市国土资源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初村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股级事业单位,负责初村镇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3.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正科级规格,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管理工作。辖设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崮山所、泊于所、桥头所,3个所均为公益一类财政拨款股级事业单位,分别负责各镇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4.市国土资源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正科级规格,负责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管理工作。辖设市国土资源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所、汪疃所、草庙子所,3个所均为公益一类财政拨款股级事业单位,分别负责各镇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四、人员编制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环翠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五、部门职责分工(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市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发放《采砂许可证》;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凭《采砂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及公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威海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字〔2015〕61号)执行。(四)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保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五)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联合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正在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安监局牵头,督促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六)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七)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勘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市民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及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八)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发采矿许可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域使用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九)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六、其他事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查全市重大违法案件、承接上级督办案件;各区市局、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土地、矿产、测绘市场的动态巡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