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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威海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政策文号:威政发〔2017〕28号 有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盐业体制改革部署安排,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盐监管体制,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促进盐业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市县两级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2.精简统一,提高效能。建立精干高效的食盐监管和执法机构,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食盐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统筹协作,形成监管合力。3.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节点,同步推进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和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完善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二、调整盐业行政管理职责按照《威海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将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设立、食盐批发许可有关职能)等相关职能移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等相关职能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市相应进行调整。三、明确各级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撤销市盐务局(市盐政稽查支队)。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专门机构,分别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各区市相应进行调整。四、妥善安置现有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一)现有事业在编在岗人员,按照“人随职能走”“双向选择”的原则,分别划转至经济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划转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二)现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和行政执法(持有行政执法证)工作的企业人员,可自愿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或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1.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的,由同级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2.选择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按照“人随职能走”“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经济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考试考核未通过的人员,由同级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三)经济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扎口管理”,只出不进。核定相应事业编制和事业人员控制数,专项使用,随相关人员调离、退休等减员逐步核销。根据形势发展和职责任务变化情况,适时重新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四)市级成立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务局参与,负责组织实施市级人员安置工作。各区市参照市级做法,结合实际,制定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五、组织实施(一)2017年12月上旬,市级确定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明确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制定市级现有盐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安置工作方案。(二)2017年12月底前,市级完成职能划转和人员安置工作;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改革方案,完成职能划转和人员安置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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