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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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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指教育培训、认定服务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农民职业化促进活动。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自愿参加、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第二章教育培训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健全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培训体系。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担相关培训任务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下列机构或组织可通过招投标方式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一)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二)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农民田间学校;(三)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龙头企业设立的实训基地;(四)其他涉农并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育能力的机构。第七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选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先进实用、通俗易懂的规范化教材,建立专家咨询评价机制,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能力和培训效果评估。第八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现代农业示范园(包括农业科技园、农业创业园、田园综合体等)、农业企业负责人,返乡创业人员,复转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二)家庭承包经营劳动者、贫困家庭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从业劳动者等。(三)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农药协管员、农业信息员、防疫安全协管员、农药经营人员、统防统治人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等。第九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和管理责任,分类分次落实培训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年度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公布的报名方式报名参加相关培训。第十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作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服务事项,组织村(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从业人员调查摸底,掌握从业状况、产业规模、培训需求等信息,建档立册,纳入培育对象信息库,积极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引导有关人员积极参加培训。第十一条培训教学活动应按照农业生产规律、生产实践和农民学习特点,结合农时季节,采取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提倡采取农民田间学校培训模式,开展参与式、互动式培训,推行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在线管理考核。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并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培训档案,作为监督管理和考评验收的依据。对培训合格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证书。培训活动所涉及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及使用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开展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建立合理的约束、退出机制。对未完成培训任务、培训人员满意度低的培训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承担培训任务资格。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十五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六条凡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从业者,可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细则。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新型职业农民的程序: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可填写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由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审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认定,并在证书上加盖印章。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要录入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系统,建立统一档案。第十八条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新型职业农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其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清除其信息采集库信息,取消相关政策扶持:(一)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二)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三)存在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生产经营行为;(四)存在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政策保障第十九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保障体系,确定扶持政策和扶持方式,明确扶持项目、扶持范围、扶持标准和扶持时限等。第二十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以下服务:(一)开展结对联系、技术帮扶和入户指导;(二)提供政策信息、关键技术、品牌建设、产品营销、电子商务等服务;(三)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在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时,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下列政策:(一)在农村实用人才评选中,优先从新型职业农民中遴选;(二)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三)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四)优先推荐参与省、市两级农业相关奖项评选;(五)优先安排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第二十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监督管理人员在培育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培育程序,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培训单位和个人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发现违反财政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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