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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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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淄博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淄发〔2016〕2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淄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工作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入选其他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三)已当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四)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第三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4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5年,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当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期满后不再重复申报。第四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六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或市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二)在完成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影响较大,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业内同行所公认。(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第七条选拔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其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和对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工程、重要产业(行业)、重点项目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优先选拔推荐。第三章选拔程序第八条选拔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单位组织实施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推荐工作。第九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推荐人选。推荐时,应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单位中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结果经区县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审定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13—17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选拔和公示、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第十四条积极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二)鼓励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第十五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每月800元的市政府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发放。第十六条所在单位每年组织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第十七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职期间每年可享受10—15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第十八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第五章管理与联系第十九条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一)建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专家所在单位要按照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建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二)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应当建立与专家联系的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三)充分发挥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所在区县或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1次。第二十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及时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享受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其他待遇:(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调往市外工作的;(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第二十一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取消其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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