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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调整,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调整程序。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程序:(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申请和调整方案。调整申请应当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调整理由、调整内容等,并附相关证明文件。(二)专家论证。市规划局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三)方案公示。市规划局按有关规定将拟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如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研究审定。根据规划调整的内容,按程序提报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会、市规划联席审议会、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等进行研究、审定。(五)方案调整。经研究同意调整的,市规划局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调整手续。第四条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的审批权限:(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实行下限管理的工业、物流仓储类规划调整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二)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要求的规划调整项目,由市规划联席审议会审定;(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要求的规划调整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审定。第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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