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1日 政策文号:枣政发〔2017〕1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完善枣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金市级统筹,责任分级负责,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参保人员跨地区合理流动的原则;坚持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二、总体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三、主要内容(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重大政策,均由市根据国家、省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市)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应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单位部分为18%,个人部分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执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后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符合规定的补助补贴,以及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费,在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四)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性、平衡性、专用性、规范性原则,分级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市级汇总。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以前年度的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增长及费率调整等因素,综合考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含清欠)、利息、财政补贴、上级下拨基金等指标编制;基金支出预算主要根据离退休人数的增减变动、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上解上级基金等支出指标编制。(五)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统一管理使用,分级征缴、核算、负责”的原则,全市建立“统收统支”基金管理模式。各区(市)因基金未按规定征缴、审批、支付等原因造成的基金缺口,全部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六)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三化”建设有关要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实现经办业务的信息化、标准化和一体化,切实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满足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实现市、区(市)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数据及时交换和信息共享,并逐步延伸应用。四、建立全市统收统支的基金管理模式(一)市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市本级及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各区(市)应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收支计划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基金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下同)划转到市级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将当月基金收入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下月支付计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按核定额度,从市级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入各区(市)社会保险机构支出户。(二)滕州市按照2017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缺口额作为基数纳入统筹,以后每年滕州市政府按此基数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区(市)统收统支前,历年滚存结余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期分批上解到市级财政专户,2018年6月底前全部上解完毕,由市级统一管理,单独记账。(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初结合各区(市)经批准的基金预算收入,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就业指标变化、参保缴费率等情况,制定各区(市)参保扩面、清欠和基金征缴任务。(四)各区(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支出现缺口时,首先由本区(市)统收统支前历年滚存结余基金解决,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区(市)级财政各承担50%。五、组织领导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市级统筹工作平稳运行。(一)各区(市)要充分认识完善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二)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共同推进此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积极拓展筹资渠道,确保企业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要切实做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审工作,强化基金收支审核、管理和监控。要建立完善基金征缴考核奖励约束机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要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管理部门的设置,结合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为完善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适时进行完善和调整。枣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文件文字版:枣政发〔2017〕13号.doc文件PDF版:枣政发〔2017〕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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