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政策文号:淄政办字〔2017〕1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评议考核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受市食安委委托,对区县政府的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会同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办组织实施。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对区县政府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情况。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根据其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考核。评议考核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安办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当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分别报市食安委、市考核办审定后印发实施。第七条对区县政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一)平时考核。每年下半年,市食安办可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区县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发现工作亮点,督促责任落实。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责任,分别对各区县责任部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上年度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及时掌握考核任务执行情况。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参考。(二)年终考核1.自查评分。各区县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市食安办。各区县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部门评审。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各区县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市食安办。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3.第三方评估。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市食安办可委托社会评估调查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选取部分重点考核指标或与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关系密切的考核事项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第三方机构对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公正性、公平性负责。4.综合评议。市食安办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平时考核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报告市政府。第八条对区县政府的考核采取量化评分方法,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亮点突出,得分排在前3名的为A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区县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年度食品安全重大工作事项未开展未落实的。第九条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市食安办。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食安办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报告市政府。第十条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一条对区县政府的考核结果由市食安委通报各区县政府,并抄送各区县食安办。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由市食安委通报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区县政府,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推荐参加国家、省相关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区县政府,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区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该区县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各区县政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书面报市食安委。第十二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0〕105号)同时废止。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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