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威海市区养殖用海秩序推动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政策文号:威政办发〔2017〕19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威海市区(不含文登区、南海新区,下同)养殖用海秩序、推动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强化政策扶持,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科学管海用海,推动养殖产业向远海、深海和海底拓展,促进海上粮仓建设,增加优质安全的蓝色食品供给,着力形成经济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二)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与发展需求相结合。遵循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威海港总体规划等规划,充分考虑旅游、交通运输等用海需求,统筹安排海上养殖生产及陆域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养殖产业科学发展。2.尊重历史与逐步优化相结合。立足养殖历史和用海现状,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对不符合区划规划的用海,在海域使用权到期后,不再予以续期,并依法责令限期无偿拆除。3.科学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将养殖用海确权方式由审批方式转为市场化配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实现保值增值、高效利用。4.产业发展与生态安全相结合。在海洋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发展海水健康养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促进渔业生产标准化、养殖产品安全化,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5.创新驱动与提质增效相结合。加快养殖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创新养殖生产模式,合理确定养殖密度,引进、开发新的名优养殖品种,向远海、深海及海底要空间要资源,推动养殖业由低端向高端跨越,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养殖用海市场化出让机制基本确立,养殖用海秩序全面规范,违法养殖用海基本消除,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发展要求的养殖用海得到有效整治,海洋生态环境和沿海养殖场生产环境有效改观,形成渔业生产、滨海旅游和城市建设相得益彰、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养殖用海科学布局、生产合理密植,海上生产平台建设初具规模,节能环保产品有效推广,近海养殖产品养殖密度压缩1/3以上,扇贝养殖面积压缩1/3以上,主导养殖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新增外海(-20米等深线以外)筏架养殖面积10万亩以上,海洋渔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70%,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二、重点工作(一)科学规划布局,拓展外部空间。研究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养殖海域。将宜养海域划为养殖区,部分离岸较近、对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有影响的海域划为限养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用于养殖、水体环境受到污染的海域以及旅游岸线近岸海域划为禁养区。巩固发展养殖区,严格控制限养区养殖规模和密度,逐步清理禁养区的养殖设施,收回海域使用权。(二)加大落实力度,全面完成养殖用海清理。加快推进市区养殖用海整治,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线以内养殖设施的拆除,组织开展并完成闲置养殖渔船回收及陆域辅助设施拆除工作,沿禁养线统一布设警示浮标。(三)注重海陆统筹,合理建设陆域配套设施和养殖基地。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环翠区、高区、经区,组织开展海岸线以上养殖设施及岸基养殖基地建设情况调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沙滩保护和养殖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划定养殖使用岸线,对养殖码头、航吊、晾晒场、工厂化育苗、养殖基地等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环翠区、高区、经区应结合渔船停泊点设置,原则上选划1至2处岸上陆域码头基地,进一步强化渔港码头养殖场环境整治,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海上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鼓励规模企业投资建设海上作业平台,逐步压缩或限制养殖生产陆域作业时间和场地,争取到2020年作业时间和场地压缩1/3以上。鼓励建造集养殖产品收购、清洗、初加工、储运于一体的大型海上生产平台、辅助船舶,运行维护费用可由政府、养殖企业共同承担,产品运到规定集散地销售,避免养殖产品预处理过程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四)规范养殖生产行为,实施合理密植工程。新增筏架养殖用海,每个生产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2000亩,作业区之间应保留50至60米的通道,每排筏架长度以100米以下为宜,筏架间距不低于10米;两宗相邻确权海域间距应不低于100米,贝类养殖笼直径不超过30厘米,层数不超过15层,每条筏架养殖笼(海带绳)间距不低于1.5米。对已有养殖区,应引导企业逐步调整,达到以上标准要求。深水网箱用海,海域水深应在20米以上,单体网箱总面积占项目用海域面积的比例应保持在8%—10%;人工鱼礁用海应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礁体占用海域面积,离岸距离原则上在2000米以上。通过合理密植,降低养殖污染,提高养殖产品质量。(五)引进研发新品种,发展高效生态健康养殖。加快建设海洋种业基地,进一步提高良种覆盖率,压缩传统栉孔、海湾扇贝养殖,扩大三倍体牡蛎、魁蚶、海参、海胆、脉红螺、虾夷扇贝、牙鲆、黑鲪、大泷六线鱼、圆斑星鲽等高值品种立体生态养殖。推广观光型深水网箱、生态型船礁和新型节能玻璃钢养殖船,研发养殖智能化操作平台和采捕机器人,探索开展海上工船养殖。大力实施渔业资源修复,加快建设海洋牧场。改善海水养殖环境,加强海水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无公害、绿色和有机标准应用。(六)延伸产业链条,推进养殖业与滨海旅游业融合发展。通过政策、技术引导,支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利用现有或新增养殖海域发展观光、体验型休闲渔业,重点发展都市型休闲观赏渔业。对于发展休闲渔业的,水面养殖设施应实施多颜色搭配,提升视觉效果。进一步规范养殖用海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支持市民和游客开展正常亲海活动,促进养殖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七)强化技术改造,加强养殖渔船管理。加快养殖渔船减船转产,严格控制新上小型养殖渔船的数量和船型。按照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要求,发挥我市渔船制造优势,逐步对保留养殖渔船实施标准化改造,鼓励新增养殖渔船应用电力推进等新能源技术,减少养殖渔船污染,促进渔业节能减排。开展小散渔船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已享受拆除奖励的闲置养殖渔船和小型三无养殖渔船的收缴工作,严格执行就地拆解制度。(八)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健全病灾风险预警体系。打造信息化服务平台,及时提供养殖病害疫情信息和防治技术,引导海水养殖户科学施药,有效控制病情。建立海洋灾害预警与应急体系,逐步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和应急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海洋病灾预警和应急处理机构,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减轻病害和海洋灾害对养殖业造成的损失。三、保障措施(一)严格海域使用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设置警示浮标的方式,明确禁养区界限。按照不影响近岸水动力条件、不破坏砂质岸线稳定的原则,科学规划利用禁养区海底资源。根据城市建设、滨海旅游发展实际需求,适时调整重点区域近岸海域养殖设施的离岸距离、养殖种类及面积,引导养殖企业发展与自然环境、城市风貌相适宜的项目,打响滨海旅游城市品牌。(二)推进养殖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严格落实《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原则上新增养殖用海停止使用申请审批程序,根据需要合理选划适宜海域,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使用权,逐步实现市场配置常态化,促进海域资产保值增值。出让海域时,在做好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提高参与者准入门槛,促进海域资源向经营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环境卫生达标的诚信、优势企业集中,提高养殖生产规模经营水平。对现有养殖用海,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海域使用权流转,提高配置效率。规范发展养殖合作社,增强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三)加强科技支撑与政策扶持。围绕养殖领域关键环节和技术开展攻关,推动成果转化,加快技术突破、产品换代和产业升级。支持有能力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加大养殖工船、海带机械化收获船、观光型深水网箱等研发力度,提高养殖生产设施化、装备化、智能化、生态化水平。探索建立贝壳等生产垃圾远海倾倒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收集储运废弃贝壳,实施远海倾倒,减轻对海岸线及近岸海域的污染。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安排燃油补助等资金时,应支持养殖新产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扶持海上生产平台、多功能大型辅助船舶建设。加快发展海水养殖保险业务,逐步扩大险种覆盖范围,提高抗风险能力。(四)强化海岸带执法巡查。环翠区、高区、经区要结合实际,组建专业看护队伍,实行责任包干,保护沙滩、岸线,开展垃圾清理,及时查处违法用海、盗挖海砂等行为。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海域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违法用海行为,规范渔船停泊,引导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养殖生产,优化海域使用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和南海新区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规范本区域养殖用海秩序,推动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5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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