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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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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市共有3处历史文化街区(周村古商城历史文化街区、淄博矿务局历史地段、淄川柳泉聊斋历史地段)及若干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是我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这些遗产是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关键,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文化名城的重要举措,对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彰显我市文化底蕴,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市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搞房产开发、拆除历史建筑搞建设等问题。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要充分认识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建设的关系,切实做到城乡建设服从保护规划。二、抓紧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各区县政府要抓紧组织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并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合理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内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作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和保护的依据。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科学论证,进一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合理划定,由市、县政府公布。已批准且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三、切实强化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抓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历史文化街区要重点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周边环境和非物质文化元素,实施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要利用3-5年时间逐步整治或改造现有的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恢复街区的历史空间格局和环境。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实行分类保护,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迁移、重建、拆除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需建造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周边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建筑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四、积极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申报和认定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的标准,积极组织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申报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为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其中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60%。申报的历史建筑应为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能够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核定公布。申报历史建筑,应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政府确定公布。五、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文物主管部门、镇(街道)等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保护规划和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市民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鼓励广大群众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举报。对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要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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