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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需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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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市委、市政府“三最”城市建设要求,市优化发展环境打造“三最”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梳理、审核,制定了《淄博市需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证明材料清单,为我市范围内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要求群众或企业到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切实为群众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二、《淄博市需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市、区县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需村(社区)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材料。因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增设或调整的,应及时报同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三、对我市以外的地区要求申请人在办事过程中提供的村(社区)证明材料,各区县要指导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予以出具。附件:淄博市需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附件淄博市需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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