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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城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做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和《泰安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第三条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镇街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镇街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第五条市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和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台账,落实督办责任,并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要求逐级上报。第六条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市级挂牌督办隐患)包括:(一)上级来我市督查发现或下达整改指令的重大事故隐患;(二)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各镇街区督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三)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提交市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四)各镇街区报请市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五)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第七条市安委会收到上级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后,及时组织有关镇街区、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按照要求抓好整改工作,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完毕。及时向上级督办部门报告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及隐患整改销号申请提报工作。市安委会收到各镇街区及市有关部门关于挂牌督办的申请后,经审查同意挂牌督办的,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主要内容包括:(一)重大事故隐患名称;(二)督办事项;(三)整改完成期限。第八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登记汇总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台账,起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至相关镇街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第九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挂牌督办隐患的综合监管,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负责挂牌督办隐患整改的督办。各督办部门应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责任人,每月至少调度或检查一次整改进展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指导、协调解决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镇街区和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隐患。第十条各镇街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按照要求抓好整改工作,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完毕。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应及时向督办部门报告。第十一条隐患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单位要向所在镇街区或市有关部门单位申请验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并如实填写《肥城市市级督办重大事故隐患验收情况表》。验收合格的,提出隐患整改销号申请,报市安委会办公室;验收不合格的,需继续整改。隐患验收应在整改期限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销号申请,否则视为未按期完成整改。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在整改期限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延期整改申请;逾期未能完成整改的,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销号申请后,经审查合格,办理销号手续,并通知相关镇街区或市有关部门单位。第十三条各镇街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按时完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市安委会将挂牌督办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时整改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隐患久拖不改的(超期1个月以上),市安委会将约谈相关镇街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时将隐患整改责任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对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但构不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隐患,经请示市安委会领导同意后,也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挂牌督办。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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