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5日 政策文号:威政办字〔2017〕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第三条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统筹管理,资金来源包括省奖补资金、区市交纳的补偿资金和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第四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第五条考核数据采用威海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威海市环境质量通报》、威海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第六条市对各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第七条季度考核得分为负值的区市应向市级交纳相应补偿资金。第八条市财政局、环保局按照如下公式对各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百分点。某区市的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20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5万元/百分点。第九条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SO2、NO2年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区市,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第十条各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第十一条各区市应当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列入本办法进行考核的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分别为:(1)环翠区:张村政府子站、市监测站子站、蓝天宾馆子站;(2)文登区:园林局子站、开发区子站;(3)荣成市:哈理工子站、崖头街道子站;(4)乳山市:环保局子站、气象局子站;(5)高区:山大分校子站;(6)经区:华夏技校子站;(7)临港区:工业新区子站。对只有1个子站的国家级开发区,考核数据取该子站的季度平均值;对有2个(含)以上子站的区市,考核数据取各子站的季度平均值。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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