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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5.应急处置行动5.1应急行动的组织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海上应急工作的需要成立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制定应急行动方案或计划,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组成员与职责如下:(1)综合协调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应急办、海事、环保、海洋与渔业、民政等单位组成,按照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协调海上溢油应急行动过程中相邻地市和有关单位的协助和配合,协调周边地市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2)事故救助组由海事、公安消防、卫生、引航、救助打捞、港口码头单位、事故船舶组成,组织事故现场的抢险救助(堵漏、过驳、转驳、拖带、引航、救助打捞、消防等)和人员救助。(3)海上清污组由海事、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海洋与渔业和专业清污单位、港口码头单位和其他清污力量组成,负责海面溢油的围控、打捞和清除工作。(4)海岸带清污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环保、旅游、海事等单位组成,负责陆域岸线、岸壁、潮间带污染清除和岸线敏感资源的保护、污染清理及恢复工作。(5)专家咨询组专家组成员从滨州市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专家库中选取,负责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防治对策、应急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决策。为海上溢油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提供法律支持。(6)监视监测组由海洋与渔业、环保、旅游、气象、海事等单位组成,负责整个应急行动中的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开展生态损害调查,为应急反应提供相关信息。(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应急办、财政、民政、交通运输(港航)、海关、港口码头单位和事故船舶等组成,负责为应急反应行动提供各种后勤保障,负责区域内清污力量动员和资源调集,为应急反应队伍、区域援助队伍的行动提供便利。(8)信息发布组按《滨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实施方案》执行。由市政府新闻办、海事、环保、海洋与渔业等单位组成,负责向社会发布溢油险情和处置行动等有关新闻信息,负责社会舆情的引导与监控,负责对参与采访的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报道的统筹。(9)事故调查组由海事、公安消防、环保、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港航)、安监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海上溢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5.2应急行动的实施5.2.1市应急指挥中心的行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中心按照预案规定的流程,协调指挥各工作组溢油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等工作。5.2.2应急处置工作组的行动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行动。5.2.3应急行动的管理与控制应急处置行动开展过程中,市应急指挥中心对现场应急处置行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行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要求相关工作组调整应急处置方案或计划。各工作组应实时将溢油事件发展趋势及重大行动决定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对投入的人力、设备器材等做好记录,为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的污染损害赔偿保存证据资料。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海上溢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海上溢油事件已经发展为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或单靠滨州市应急力量不能应对时,应向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申请启动省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响应。申请启动省级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经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同意后实施。5.2.4应急行动结束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在征求专家咨询组意见的基础上,经评估后认为应急处置行动达到下列条件时,可宣布应急处置行动结束:(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事故船舶救助、海面溢油围控与清除、污染源控制和处置等)已经完成。(2)溢油源已经得到控制。(3)溢油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4)溢油对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经排除。(5)溢油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安全返回或得到妥善安置。6.应急保障6.1应急设备保障国家在滨州建设的溢油应急设备库所属设备,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调用。港口码头等港航企业配备的溢油应急设备,在发生船舶溢油事件时,应服从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调用。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溢油应急设备资源,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调用。被调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调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6.2应急队伍保障国家及地方政府所属的溢油应急队伍,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遣。港口码头等港航企业所属溢油应急队伍,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调遣。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溢油应急队伍,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调遣。6.3医疗卫生保障沿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援机制,并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指令,对在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的伤员等实施医疗救治。6.4通讯保障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及其联系方式和电话,如果发生变化,应向市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备。6.5后勤保障沿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海上溢油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使用。应急人员的生活物资及住宿等由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解决,交通船舶、车辆由当地交通部门协调解决。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由调用单位负责登记。6.6资金保障(1)按照国内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按照责任限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国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或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2)在组织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时,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用于垫付应急处置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溢油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3)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人员的培训,以及举办应急演习所需的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7.新闻发布滨州沿海一般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负责。7.1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指定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市政府新闻办或滨州海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发布信息的,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可指定有关单位、人员、应急力量接受现场采访。7.2新闻发布内容新闻发布内容可以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溢油性质、主要污染物及其规模、数量(浓度);污染源情况、污染危害状况;现场气象、水文情况,周围敏感资源情况;溢油飘移预测、溢油影响跟踪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救护、安置情况;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等。7.3新闻发布形式新闻发布可以采用以下形式:(1)召开新闻发布会。(2)接受采访。(3)现场报道。(4)热线电话。(5)网上访谈。8.后续处置工作8.1善后工作8.1.1回收污染物的处置。溢油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回收污染物的处置与无害化处理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8.1.2沉船、沉物打捞。溢油应急处置需要进行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由海事部门依法协调解决。8.1.3环境恢复。当受溢油污染损害的场所,如旅游区、海水浴场、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消除污染影响时,由相关部门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由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8.2索赔工作8.2.1应急处置行动费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各工作组应汇总、整理采取应急处置行动期间所有的相关记录和材料,并汇总应急处置行动产生的费用以及防止损害扩大采取预防措施而产生的费用。8.2.2污染损害赔偿。海上溢油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损害及环境恢复费用等,由受损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方提出。8.2.3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溢油应急处置费用及污染损害赔偿费用索赔的协调工作。8.3总结评估溢油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应急处置的各环节进行总结评估,对应急处置行动提出改进建议,为修订预案或对今后实施预案提供借鉴。9.演练和培训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不定期举行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演习或模拟演练,以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港口码头等企业及社会溢油应急力量,定期组织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演练。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培训工作。10.奖励与责任追究10.1奖励10.1.1对在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10.1.2对在应急行动中牺牲或致残的,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为烈士或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抚恤、工伤待遇。10.2责任追究对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故意推诿、拖延、不服从协调指挥的,或违反有关新闻报道规定的责任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由市应急指挥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1.预案解释本预案由滨州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滨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12.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滨州沿海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滨政办字〔2006〕69号)同时废止。附件:全市溢油应急资源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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