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3日 政策文号:枣政字〔2017〕46 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7〕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17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11项,其中承接省下放行政权力3项,取消市级行政权力6项、优化2项;清理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3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承接的事项纳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减少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不得再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要加快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各区(市)要对照国务院、省、市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要求,及时制定承接落实方案,调整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并按照要求编制或者修改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涉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市编办要牵头完成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调整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将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和政务服务网办理。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附件:1.2017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清理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枣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2017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处理决定备注一、承接省下放行政权力3项1辖区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承接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承接市级负责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道及大型以上公路桥梁和所有公路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区(市)负责乡道、村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3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市安监局行政许可承接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部分内容二、取消行政权力6项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取消2三级物业服务业资质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取消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二级、三级)核准取消调整为备案管理4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许可市商务局其他行政权力取消5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行政许可取消6广告经营资格年检市工商局其他行政权力取消三、优化行政权力2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关事项类别优化内容1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市商务局行政许可许可范围由“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调整为“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注销)事项”2排污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区(市)环保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负责核发。事项名称分别为“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除实施简化管理之外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附件2清理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序号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原审批事项名称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市安监局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法》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属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部分内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3重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市安监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职业病防治法》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重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已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安监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故该中介服务事项不再纳入《枣庄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进行管理文件文字版:枣政字〔2017〕46号.doc文件PDF版:枣政字〔2017〕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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