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政策文号:临政发〔2017〕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全市产品、工程、环境及服务质量水平,加快实现由“临沂制造”向“临沂创造”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沂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两年1届,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3名。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提名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经济效益;关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第五条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第六条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临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监督和审定第三方机构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陈述答辩三个评审环节);(四)批准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五)审定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六)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强市办”)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二)选择确定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第三方机构;(三)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协助第三方机构做好市长质量奖的技术评审工作;(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五)负责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外的其他评审程序的组织实施;(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七)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第八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技术评审工作,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工作;(三)汇总并向强市办报告市长质量奖技术评审结果。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高等院校专家及媒体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总人数保持单数。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二)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处理;(三)审议年度市长质量奖建议候选名单,形成年度市长质量奖建议拟获奖名单,并提请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四)对完善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在评审工作中向上述单位适当倾斜。第十二条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强市办印发本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区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强市办。第十五条强市办受理材料后组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第十六条强市办根据第三方评审结果,经社会满意度测评后,提出市长质量奖建议候选名单,经评审委全体会议审议,形成市长质量奖建议拟获奖名单,提交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第十七条强市办通过市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经公示的拟获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十九条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并给予获奖单位和个人资金奖励。第二十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第二十一条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六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鼓励获奖单位和个人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第七章评审监督第二十四条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事实情况向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汇报,并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应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退出机制第二十八条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2次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四)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的;(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致使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六)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的;(七)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八)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九)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落后于同行业水平,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十一)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获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二)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的;(三)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四)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五)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七)拒绝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责任的;(八)因其他变化,已经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九)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原《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临政发〔2009〕29号)同时废止。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废止。【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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