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龙口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3日
政策文号:鲁政字〔2017〕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龙口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鲁政字〔2017〕19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设立龙口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烟政呈〔2016〕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龙口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筹规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龙口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10.9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大于村,西至宇安路,南至石黄公路,北至荣乌高速公路。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1.51平方公里,包括3个区块(具体界址点坐标见附件);规划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面积为9.4平方公里。二、龙口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根据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相关要求;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先行先试,推进区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城(镇、村)一体、三产融合、四化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创新驱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模式;突出产业特色,促进加工高值化、产业链条化、运营国际化,打造农业科技创新、技术示范、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的先行区;努力成为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带动现代农业发展、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载体,成为胶东半岛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品牌型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龙口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四、你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促进龙口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强对龙口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附件:龙口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界址点坐标表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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