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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青岛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2日 政策文号:青公规〔2017〕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确保空防安全,服务航空运输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青岛国际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指核发给在青岛国际机场内从事航空运输保障或者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的证件,是人员、车辆在机场控制区内通行的专用有效证件。第三条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是通行证主管单位,负责通行证的核准、制发和监督管理。申办单位是指因航空运输和生产保障确需进入机场控制区工作,并经过备案登记取得申请办理通行证资格的单位。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办、使用、制发、管理通行证的单位和持有通行证的人员、车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机场公安分局的职责:(一)负责制定通行证管理制度;(二)审核背景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三)负责空防安全和通行证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四)组织进行通行证申办人员相关知识考试;(五)负责通行证的核准;(六)负责制作、发放、回收和销毁通行证;(七)建立完整的持证人员、车辆信息和证件使用情况档案;(八)开展对通行证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九)负责对遗失通行证行为的管理和查控;(十)涉及通行证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申办单位的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的通行证管理制度,并报机场公安分局备案;(二)确定本单位通行证申办管理部门、审核领导、办证联络员;(三)组织本单位通行证申办、持证人员空防安全教育培训;(四)负责本单位申办人员的背景调查,并确保背景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五)建立健全本单位持证人员和车辆的电脑台帐;(六)按规定回收通行证并上缴机场公安分局;(七)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机场安检部门是通行证查验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进入控制区通行证的现场查验。第三章通行证种类和标注第八条通行证分为人员通行证和车辆通行证两种。人员通行证按照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分为长期通行证、短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施工通行证、公务通行证。车辆通行证按照车辆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为临时机动车通行证。第九条人员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一)长期通行证限于长期在控制区内从事民航运输、服务保障等工作,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的人员;驻机场联检单位工作人员;驻机场武警中队官兵。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为3年。(二)短期通行证限于在控制区内从事民航运输、服务保障等工作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协议的短期工作人员。短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为1年。长期通行证和短期通行证的有效期限从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日期开始;境外人员从就业证办理的日期开始。(三)临时通行证限于因临时进入控制区进行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安全保卫、口岸检查以及接送要客等人员。临时通行证应当在限定的时间、限定的区域并且由持长期通行证的人员引领下使用,使用完毕立即归还发证机关。临时通行证最长有效期为7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个月。新办临时通行证只办理1次延期,如需办理长期通行证,应当在临时通行证时效内提交申办长期通行证材料。(四)施工通行证限于施工维修、维护等需进入机场控制区工作的人员。施工通行证应当在限定的时间、限定的区域并且由持长期通行证的人员引领下使用,使用完毕立即归还发证机关。施工通行证最长有效期为3个月。(五)公务通行证限于因执行特殊公务等需要进入控制区的人员。公务通行证应当配合有效身份证件共同使用,且应当在限定的区域、时间由持长期通行证的人员引领下使用,使用完毕立即归还发证机关。公务通行证7日内有效。第十条车辆通行证的发放范围:车辆通行证应当在限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由申办单位人员负责安全引领下使用,在限定的区域活动。申办单位为在机场控制区从事施工和维修、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安全检查、安全保卫、口岸检查等工作,需要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外场车辆申办临时机动车通行证。临时机动车通行证有效期按其使用时间最长为3个月。第十一条机场控制区实行区域划分管理,通行证标注和区域分别为:代码A区:停机坪;代码B区:因工作需要登上执行国内航班的飞机;代码C区:因工作需要登上执行国际航班的飞机;代码D区:国内出港旅客隔离区;代码E区:国内旅客进港厅;代码F区:国际出港旅客隔离区;代码G区:国际旅客进港厅;代码H区:货库区;代码I区:行李分拣区。第四章申办单位备案和培训第十二条申办单位首次申办通行证前应当向机场公安分局备案登记。与申办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和经营等合同的单位,如确需进入控制区工作,由申办单位负责办理备案登记和申办通行证。第十三条备案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通行证申办单位备案登记表》(见表一)(单位情况、本单位通行证管理部门及办证联络员、单位印模、负责人签名字模等);(二)地面服务协议(或者施工合同、承包合同、承租协议)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等;(三)本单位通行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申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机场公安分局提供书面变更申报。第十五条申办单位联络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机场公安分局组织的专门培训。第十六条申办单位应当组织申请办证人员接受不少于1学时的空防安全和通行证管理使用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第十七条申办长期通行证的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参加机场公安分局组织的考试并成绩合格(90分以上),方可办理长期通行证。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长期通行证。第十八条申办单位应当对通行证持有人员每半年开展一次复训,确保持证人员符合要求。机场公安分局治安空防安全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扣长期通行证。经重新接受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再发放证件。第十九条持临时通行证、施工通行证及公务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由引领人负责在进入机场控制区前对被引领人进行安全教育。第五章通行证申办第二十条申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工作需求申请通行区域、时限和通行证种类。禁止为非本单位的人员、车辆申办通行证。第二十一条申办单位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备齐相关材料,向机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申办人员通行证应当提供的材料。(一)办理长期通行证需提供以下材料:1.境内人员(1)《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申请表(长期)》(见表二);(2)《背景调查表》(见表三)及《无犯罪记录证明》;(3)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4)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非青岛户籍人员提供)。2.境外人员(1)《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2)《背景调查表》及《无犯罪记录证明》;(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办理临时通行证需提供以下材料:1.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申请表(临时)(见表四);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三条申办临时机动车通行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控制区机动车通行证申请表(见表九);(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含具有年度审验记录的行驶证副证)、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四)车辆正面45度角照片(底色为白色,清晰看到车辆所挂外场行驶牌照);(五)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七)控制区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八)甲、乙双方有效的施工合同或者协议;(九)甲、乙双方单位证明。第二十四条申办长期通行证的,申办单位应当按照《青岛国际机场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背景调查规定》对申办人员开展背景调查,确保背景调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认真填写《背景调查表》。第二十五条施工人员申办通行证前,应当向机场公司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第二十六条机场公安分局办证前对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签署拟办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和内容。第二十七条机场公安分局按照规定对申请理由、区域、工作关系和背景调查等内容逐一审核,按照安全、便捷、规范的原则,分级流转,逐级网上审批(相关材料见表五、表六)。人员临时通行证、施工通行证和公务通行证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车辆通行证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人员长期通行证和短期通行证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十八条机场公安分局制证部门应当严格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发放通行证,并及时整理归档。第二十九条机场公安分局制证部门根据通行证申请人被批准的区域,开通相应的通行证验证系统识别和门禁系统识别权限。第六章通行证变更、注销和补办第三十条持证人工作岗位变动,导致通行区域、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机场公安分局办理变更登记,在领取新证的同时交回原证。第三十一条通行证到期或者使用完毕,申办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通行证交回发证机关。因工作变动、退休、辞退、开除等原因无需再持有通行证时,申办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通行证并交机场公安分局注销。车辆因重新调配、报废等原因无需再持有通行证时,申办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通行证并交机场公安分局注销。未按规定收回的,机场公安分局直接予以注销。第三十二条机场公安分局应当对收回的通行证及时取消证件识别系统权限。第三十三条机场公安分局统一销毁收回的通行证,销毁时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第三十四条申请变更区域或者补办通行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需要变更区域的填写《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变更申请》(见表七);(二)补办通行证的提供书面遗失情况(附申办单位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填写《青岛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补办申请》(见表八);(三)申办单位提出变更区域或者补办申请。机场公安分局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核实后办理。第七章通行证使用管理第三十五条使用通行证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人员通行证悬挂或者佩戴在胸前;车辆通行证放置在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二)爱护和妥善保管通行证;(三)持证人员应当从工作人员专用通道出入控制区,按照规定读卡,显示通行信号后方可进入;(四)进入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五)持有施工通行证的人员,仅限于在施工区域通行;(六)遇有警卫任务时,人员应当提前避让。第三十六条使用通行证禁止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涂改通行证和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通行证;(二)转借、冒用通行证;(三)使用过期失效的通行证;(四)超过授权区域范围通行;(五)未经同意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等航空器活动区;(六)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无关的航空器。第三十七条各申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情况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防止发生遗失、被盗、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发生。持证人员和申办单位应当承担因通行证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第三十八条在机场控制区内遗失通行证的,持证人或者驾驶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申办单位和安检部门报告,由所在申办单位派人将其带离控制区;在机场控制区外遗失、被盗通行证的,应当30分钟内向申办单位报告。申办单位接到本单位人员、车辆通行证遗失、被盗的报告后应当30分钟内向机场公安分局制证部门口头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机场公安分局提交书面遗失、被盗情况报告。第三十九条机场公安分局接到申办单位通行证遗失、被盗报告后应当予以核对,并在通行证制证系统上予以注销,同时制作《查控通知》;机场公司安检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部署各通道口进行查控,通道口值守人员一旦发现被查控的通行证应当立即扣留,并立即报告机场公安分局;各申办单位、通道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行证遗失、被盗报失制度和查控台账。第四十条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无法收回通行证的,申办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机场公安分局报告。第八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由机场公安分局执行,各申办单位对于在控制区通行证申办、使用、管理中的违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内部行政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机场公安分局。第四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暂扣通行证或者收回通行证。(一)未履行引领人全程监管职责的;(二)跨区域通行的;(三)擅自进入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航空器的;(四)涂改、损毁通行证的;(五)将通行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六)与警卫车队和航空器争道抢行的;(七)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符合背景调查规定要求的;(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持证人一年内违规两次的,暂扣通行证,经重新接受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再发放证件。第四十四条申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或者暂停办理:(一)以申办单位名义为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申办通行证的;(二)未认真履行教育培训职责的;(三)未严格履行背景调查职责的;(四)未按规定及时收回通行证的;(五)未按规定坚持一季度至少核对一次通行证退证情况的;(六)符合变更、注销条件未及时办理的;(七)未落实通行证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的;(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涂改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通行证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办通行证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申办通行证的;(四)冒用他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五)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六)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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