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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7日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化解行政纠纷,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办理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市政府为被告(含共同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第三条市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承办单位按照“谁主管、谁实施,谁负责、谁办理”的原则确定。(一)由市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市法制办为承办单位。(二)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负责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为承办单位。(三)由市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工作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接受委托或者交办的部门、单位为承办单位。(四)以市政府行政不作为由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承办该事项或者对相关事项负有职责的部门、单位为承办单位。(五)因土地房屋等行政征收行为、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具体实施该行为或者对该事项负有职责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所在地区市政府或者国家级开发区管委、有关单位为承办单位。具体实施该行为或者对该事项负有职责的部门、单位不明确的,该行为所在地区市政府或者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为承办单位。(六)由市政府派出机构或者非常设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具体实施该职能的机构为承办单位。(七)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后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市法制办为共同承办单位;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的,市法制办为承办单位;复议决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市法制办为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参与应诉和旁听庭审。(八)根据本规定应当作为承办单位的部门、单位被撤销,或者职能被划转至其他部门、单位的,继续行使相关职能的部门、单位为承办单位。(九)其他情形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由市法制办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确定承办单位。第五条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承办单位指定相应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顺利进行。第六条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有配合义务的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支持、配合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第七条市法制办收到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确定承办单位。市法制办承办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由市法制办提交答复材料或者答辩材料。由其他承办单位办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市法制办应当于收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应诉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副本转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材料副本后,应当最迟于法定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将答复书或者答辩状、证据、依据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送市法制办备案。市法制办审查后,承办单位应当于法定期限届满前将有关材料提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第八条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后维持原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市法制办负责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最迟应当于答辩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将答辩状、证据和依据送市法制办备案。市法制办审查后,承办单位应当于答辩期届满前将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第九条承办单位提交答复书、答辩状以及证据、依据时,应当逐条逐项回应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或者行政诉讼请求,说清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和依据全面、准确。承办单位应当提交的证据、依据主要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资格、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等方面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至少委托1名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应诉。承办单位需要委托其他代理人的,由承办单位向市法制办提出申请,经市法制办同意后指派。承担单位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单位、代理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等内容。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承办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应当着装得体,语言文明,举止得当,自觉维护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第十三条市法制办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召开案情分析会,承办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时参加,并按照市法制办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案件。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时发现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行政纠纷。承办单位发现行政行为确实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市法制办决定。承办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第十五条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当建议市法制办提出上诉,并在法定上诉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向市法制办提交上诉状以及相关材料。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有错误,可以建议市法制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抗诉。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和负有履行义务的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复议机关提出的复议意见、建议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市法制办反馈处理情况。第十七条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将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及时告知市法制办。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办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复议案件被认定存在违法、不当情形或者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的,还应当提交整改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纠错情况报告或者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情况分析。备案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结果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和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整改报告、行政复议案件纠错情况报告和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情况分析,应当包括对案件实体、程序和法律适用的全面分析,案件发生、败诉的原因,整改落实措施。第十九条市法制办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对已结案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立卷归档。第二十条将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由市法制办负责具体实施。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给市政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相关单位以及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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