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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泰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地租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用于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地租征收工作。第四条地租征收范围:(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企业改制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等采取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三)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外);(四)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改变用途出租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按政策规定应当征收的。第五条地租征收标准:地租征收标准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基准地价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所在乡镇(街道)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确定。(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征收;(二)国有划拨土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的,租金标准参照土地基准地价每三年调整一次。第六条征收地租,当事人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出租人:新泰市国土资源局,承租人:土地使用者;(二)租赁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三)租赁土地的规划用途、实际用途;(四)租赁年限;(五)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调整间期与幅度等;(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争议的解决方式;(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地租由承租人按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分年度缴纳。使用土地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的时间计征租金。第八条原国有划拨土地实行租赁,土地权属、用途未改变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第九条租赁国有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后,承租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条租赁国有土地,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转让、转租或者抵押所租赁的国有土地,但转让、转租或者抵押权实现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地租征缴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三)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地租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管理、监督等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地租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二条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或者未足额缴纳租金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三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或者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四条不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出租和生产经营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工商、住建、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阻挠、妨碍地租征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地租征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新政办发〔2003〕13号文件中的《新泰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7日印发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点击查看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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