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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威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2日威海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为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鲁政发〔2015〕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抓手,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为保障,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手段,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打造信用威海,力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协调、推动作用,加强组织保障,抓好工作落实。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二是坚持强化应用、重点突破。选择条件成熟的部门、行业重点推进,积累经验,逐步推广。促进信用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三是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实际,统筹规划,由易到难,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着力建章立制,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三)工作目标。2016年底前,初步建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管理等规章制度,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积极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到2018年,互联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更加完善,与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共享;重点领域征信工作取得实质进展,信用产品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应用,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社会信用水平明显提升。到2020年,全面建成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与省外发达地区实现信用信息互相查询和评级互认,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市场和社会对信用环境满意度大幅提高。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提高政府公信力。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提升其诚信水平。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政务信用评价工作。(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改善营商环境、降低商务运行成本、规范商务秩序的基础和保障。重点推进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及会展广告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建立生产经营信用档案。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师,促进企业自觉履行诚信义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履约,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重点推进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研究制定自然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依托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重点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推进法院公信、检察公信、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将虚假诉讼当事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加快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有效整合,推动交换共享,完善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三、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一)建立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加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归集的数据目录和范围。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严格信用信息源头审核,确保产生过程合法合规,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按照信用信息属性,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根据保密等级和公开权限,将信用信息分为社会公开、授权查询、部门共享3类。(二)建立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形成全市统一的失信行为分类和惩戒规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研究制定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围绕法院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税收征缴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各行业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黑名单发布制度。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制定率先在行政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使用信用产品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形成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三)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和安全审计等标准。开展信用信息安全等级认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定信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制定信用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强化信用信息安全防护能力,确保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严格按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四)建立信用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加快信用服务行业监管制度建设,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切实维护信用服务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定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全面提升信用服务诚信水平。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和规范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信用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推动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开展政策宣传和相关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四、建设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一)加快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以“一网三库一平台”为核心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威海”网站,依法依规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打造权威的、公共的信用信息查询、发布和宣传阵地。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将全市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等组织在日常管理中生成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和分类,分别建立企业法人、自然人、非企业法人3个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信用代码、标准规范,全面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的信用信息,实现互联共享。指导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依托市平台搭建子系统,归集各自区域内的信用信息。推进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应用。(二)加快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工商、税务、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研领域以及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行行业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三)加快建设社会征信系统。在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发展,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征信系统信息安全。建立信息持续归集和更新机制,保障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建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体系。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金融服务、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劳动用工等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依法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社会征信系统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四)支持建设金融业征信平台。支持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提升地方性金融机构数据质量,将符合规定的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中小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金融机构信贷信息以外信息及外部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支持金融部门参与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五)实施信用示范工程。1.行政管理信用示范工程。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率先在行政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2.创新创业信用示范工程。完善企业、个人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档案,把创新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等挂钩。充分利用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大厅、创业大学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对信用良好的创新创业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3.食品安全信用示范工程。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应用的基础上,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可追溯。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食品企业信用档案,实行分级监管,落实黑名单制度,不定期对失信企业进行公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对守信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审核、贷款、科研立项、外贸、商标注册等各种证明和备案手续,参与招标投标,争取技改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便利和支持。4.工程建设信用示范工程。完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公布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全面覆盖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动态记录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和发布机制,将信用信息与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先选优和信用评价等紧密联动。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失信责任追溯和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5.旅游信用示范工程。归集旅游行政管理中涉及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健全内部信用信息归集报送机制,建立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导游的信用档案,完善失信黑名单和公示制度。开展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涉旅企业等级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将其等级和信用信息挂钩,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优化旅游领域诚信环境。6.环境保护信用示范工程。建立健全涵盖污染物、废弃物排放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对企业环境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管理制度,推进信用记录和评价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评先选优等方面的运用。7.海洋渔业信用示范工程。建立海洋与渔业数据库,完善涉海涉渔单位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对信用评价较高的企业,在政策扶持、资金安排、项目申报、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涉及非法用海、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渔业资源、破坏沙滩、越界捕捞、渔船欠薪和违反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产安全、亲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企业,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部门联动惩戒。8.村(居)民信用示范工程。支持各区市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村(居)民建立信用档案,征集和记录各社会成员在经济社会活动,特别是遵守村纪民约、社区和物业管理规定方面的信用信息,进一步充实完善其个人信用信息。对村(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实行评级管理,结合实施市民卡工程,对信用评级较高的村(居)民,在公共交通、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给予奖励或优惠。9.探索建立中韩地方经济信用合作机制。依托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探索与韩国仁川建立地方经济信用合作机制,围绕旅游、双边投资、跨境电商、口岸互联互通、产业合作等方面开展信用合作,建立跨国消费维权协作机制,推动进出口贸易、食品安全、电子口岸等方面的互信认证和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双方信用评价互认。探索根据双方进出口企业和往来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通关政策。五、完善以奖惩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一)建立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制定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引导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具有行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对有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区分失信程度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多部门、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现对守信者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由主要依靠处罚手段向善于运用信用激励、信用约束方式转变,促进各级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责。(二)建立守信主体奖励和激励机制。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质量信用示范企业”“诚信经营示范企业”“道德模范”“诚信市民”等创建活动,加大守信行为宣传表彰力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并及时公布,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支持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对诚实守信者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三)建立失信主体约束和惩戒机制。1.建立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机制。以信贷、纳税、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加大对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严重失信者黑名单公示制度。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选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失信行为严重的,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失信行为较重的,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对失信行为较轻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警示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2.建立司法性惩戒机制。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应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引导诚信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加大法律文书执行力度,保护守信者的正当权益。建立完善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3.建立市场性惩戒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加强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4.建立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建立信用信息快速传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四)建立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通过教育培训、社区矫正、动态管理、强化指导等手段,对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实施信用修复,帮助其重塑信用;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六、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一)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消除信息壁垒,为征信机构等获取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培育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调动市场主体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积极性。按照行政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培育引进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引导其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开展产品创新。(二)支持信用服务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公信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重点在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管理咨询、资信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管理等方面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三)健全信用服务市场管理机制。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和信用服务机构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加强服务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定期发布服务质量信用信息。(四)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督促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七、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一)普及诚信教育。制定信用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诚信贯穿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市民学校、文化服务中心等载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家庭活动。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推出一批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示范作用,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诚信兴商宣传月”“守合同重信用”“依法诚信纳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质量月”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三)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制度,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为导向,组织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参加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开展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知识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加强政府部门与信用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指数、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资合作和兼并重组。引进和培养多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建立工作通报和协调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各区市、各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日常管理,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加强政府资金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引导作用,通过制定招商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社会法人资本、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各级信息化、科技、服务业等专项资金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三)加强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通过严格授权管理、监控信息修改、建立动态备份等技术手段,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导致信用信息出现丢失、篡改、泄露等情况。附件:威海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一览表.doc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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