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4日
政策文号:威政发〔2016〕2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43号文件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转型升级(一)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提高标准改制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在稳步提高行业规模的基础上,适度促进行业集中,大力发展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设立资本金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到2017年底前,各区市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新型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二)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针对融资担保行业低收益、高风险特点,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要持续加大投入,通过基金股权注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重组整合现有担保机构、争取专项资金扶持、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方式,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参股我市融资担保机构。(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争取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建立地方法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低成本的信贷担保服务,促进粮食持续稳定增产和现代农业发展。(四)改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强化考核导向作用,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山东半岛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开展服务。二、鼓励改革创新,努力探索融资担保可持续性商业模式(一)加快发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前提,以融资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担保,要控制单户贷款担保额度上限,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力争到2020年,全市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3倍以上,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占全市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的比例不低于80%。(二)积极支持重大工程建设。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等6部委《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号)要求,努力发挥担保增信作用,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非融资担保服务,缓解小微企业信用不足问题。小微企业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快速出具保函。小微企业签订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操作流程,提高担保审批效率,适当降低担保费率,为小微企业快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合作银行要为小微企业担保融资业务提供审批绿色通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其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三)加快融资担保体制机制和业务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担保行业,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品牌等优势进行兼并重组,引领行业发展。允许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域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允许融资担保机构之间采取股权、技术、管理或联保、分保、反担保等方式开展横向联合与协作。鼓励我市融资担保机构与省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高抗风险能力。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细分市场开发新产品、新业务,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提升客户价值。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产业链担保、供应链担保和商圈担保等特色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开展“担保+资产管理”“担保+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有条件、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综合化服务平台,开发多元化担保业务,发展非融资担保业务,开展企业债券、集合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和信托计划等直接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的业务模式分散担保风险。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探索开展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四)加快提升审慎经营和内控管理水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坚守信用中介的本质属性,下功夫做精风险管理,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依靠管理、信誉和实力赢得竞争优势。要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建设,建立健全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查制度,探索引入市场化机制由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事后追偿、风险预警和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要重视人才储备和培养,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三、不断深化银担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共同担当(一)完善银担合作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深化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以再担保为平台达成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二)优化银担合作模式。探索多样化的政银担合作机制,积极扩大以再担保为平台的银担合作。鼓励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建立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风险分担试点,根据合作情况按比例承担风险;鼓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积极争取融资担保机构准入和风险分担政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建立推进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妥善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四、创造良好的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环境(一)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监管体系,强化区市政府(管委)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把握好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的平衡,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对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监管措施。加大融资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变相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探索建立资本金限量托管制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强化风险防控和经营创新。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履职水平。(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融资担保业务,要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对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代偿损失,由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贷款银行等合作各方共同承担。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风险补偿或奖励。探索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救助机制,防范化解巨额融资担保代偿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免征增值税等工作。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规范抵质押登记。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不动产和车辆、船舶、设备及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时,有关登记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办理有关抵质押物产权确认及登记过程中,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融资担保机构要灵活运用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进行抵质押,探索运用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蔬菜大棚等进行抵质押,不断创新反担保方式。(四)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在行业统计、机构信用记录管理、行业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要加强行业交流与协作,不定期举办由融资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参加的项目推介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行业自我发展能力。(五)加强诚信机制建设。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合作企业间要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加快完善征信体系,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针对失信行为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威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2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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