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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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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威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威海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建设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能够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相互衔接。第三条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路径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运行机制第五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为市县两级政府及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计生、环保、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地震、气象、海事等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第六条预警发布系统由气象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气象部门负责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加强预警发布系统的应用及培训,及时解决发布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第七条预警发布系统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第三章信息制作和发布第八条预警信息由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制作和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内容。第九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在发布预警信息前,须依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多部门联合发布预警信息时,须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并由牵头部门负责办理。第十条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通过威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登陆预警发布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不得擅自通过本系统发布、传播与预警无关的内容。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二条各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核、发布和归档,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气象部门备案。第四章信息传播第十三条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整合基层预警传播力量和传播渠道,定期开展培训,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加强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燃气场站等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和安全生产等重点区域的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第十四条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媒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完善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第十五条气象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传播渠道基础上,加强与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音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部门的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播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第十六条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面向偏远农村、山区、渔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行业信息员和社会工作者等基层人员的预警信息传播作用,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威胁群众。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第十八条气象部门要加强预警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要建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定期编发简报,汇总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发布效果等,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九条建立预警信息传播效果评估制度,由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持续改进并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第二十条预警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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