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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徐公路峄城—台儿庄段生态绿色廊道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枣徐公路峄城—台儿庄段生态绿色廊道(以下简称本廊道)管理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廊道是指省道枣徐线(S244)北起枣临高速(S38)峄城南出口,南至台儿庄区城区以北的区域。第三条本廊道道路及道路两侧各6米范围列为红线保护区,在该区域范围内从事施工、经营、建设以及从事可能影响本廊道道路、绿化及配套设施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廊道管理保护涉及绿化树木和植被养护管理、道路养护管理、附属配套设施养护管理、沿线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内容。应当在保证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强化本廊道的生态防护功能以及景观、庇荫、滤尘、减噪功能,保持道路绿化体系的整体性。第五条本廊道的日常管理保护工作由属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调的原则,各有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本廊道实施管理保护,编制综合规划、管理保护标准和技术指引。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廊道沿线制作安装“枣庄市重点保护绿色生态廊道”标识牌、责任区域标识牌,明确管护责任。对沿线法桐、柳树等树木进行统一编号挂牌保护。第七条本廊道绿化树木及植被管理,要做到沿线法桐、柳树等树木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危害症状,无盗伐、滥伐和过度修枝现象。对死亡或缺失的树木及时进行补种,保证整体观赏效果。第八条本廊道路面养护管理,要做到路面清洁、美观,对破损路面应及时修补,保持路面平整。各责任单位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本廊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路灯、交通标识等附属配套设施。要保持沿线配套设施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发挥其正常功能。第十条本廊道路域综合环境管理,要做到沿线清洁,无垃圾杂物,无蚊蝇滋生地,无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乱搭乱建的现象。第十一条除管理责任单位依据管护标准或技术指引实施的修枝抚育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廊道树木、植被进行随意的修剪、移植、砍伐和破坏。经属地区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道路或其它工程施工、造成绿化景观破坏的,工程完工后,必须由施工主体对绿化景观进行恢复。第十二条未经审批,擅自修剪、砍伐本廊道沿线法桐等高大乔木或造成道路损毁的,或影响绿化景观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盗伐、蓄意破坏本廊道的毁林毁绿案件,由公安、森林公安部门依法联合查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道路、破坏绿化景观整体性的行为。第十四条凡在本廊道管理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从事本廊道管理保护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道路、绿化景观、附属配套设施和沿线路域环境破坏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文件文字版:枣政发〔2016〕2号.doc文件PDF版:枣政发〔2016〕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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