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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社会工作人才先进典型,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提升社会工作整体形象和质量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7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阳和谐使者”,是指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平阳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不超过20名。管理期为四年。第四条“平阳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计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平阳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拔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平阳和谐使者”选拔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平阳和谐使者”主要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社会认同的社会工作者。第六条“平阳和谐使者”选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第三章选拔程序第七条“平阳和谐使者”选拔按下列程序执行:(一)选拔管理办公室制定下发《“平阳和谐使者”推荐选拔通知》,明确选拔条件和要求;(二)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推荐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选拔管理办公室;(三)选拔管理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后,由选拔管理办公室审议、确定候选人名单;(四)选拔管理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及候选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选拔管理办公室予以解释答复;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选拔管理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研究确定“平阳和谐使者”名单;(五)“平阳和谐使者”名单经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命名,并颁发证书。第八条推荐申报“平阳和谐使者”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平阳和谐使者”申报表》;(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三)主要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有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时提交职业水平证书;第四章待遇和管理第九条“平阳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300元。第十条选拔管理办公室应负责建立“平阳和谐使者”档案,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负责联系并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平阳和谐使者”发生工作变动、离岗、退休等情况时,应及时告知选拔管理办公室。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应与“平阳和谐使者”建立领导联系制度,适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二条选拔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平阳和谐使者工作站”,由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定期组织“平阳和谐使者”参加学习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第十三条“平阳和谐使者”应根据自己的专业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管理期内的总体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目标,选拔管理办公室应每年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实行跟踪管理。第十四条选拔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社会工作成果交流推广制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平阳和谐使者”先进事迹进行宣传、交流和推广,努力营造“平阳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第十五条选拔管理办公室应对“平阳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被评为“齐鲁和谐使者”或“泰山和谐使者”的,不再重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市外以及离岗、退休的,可继续保留“平阳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平阳和谐使者”,可继续参加选拔。第十六条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平阳和谐使者”称号,停止相应待遇:(一)政治、经济或其它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二)因个人过失对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四)违反社会工作职业操守或从业规范,造成社会工作者声誉受损并经查证核实的;(五)管理期内未高质高效地完成所定目标工作任务的;(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平阳和谐使者”的。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0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9日印发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CreatedwithRaphaël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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