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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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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建立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土地监管责任(一)政府职责。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对辖区内土地利用和管理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二)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在办理建设项目许可时对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公安机关负责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查处妨碍执行监管公务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接收依法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环保、工商、房产管理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监管工作。二、建立部门联动遏制机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环保部门不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网络等公共服务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接入服务。对已办理土地征收或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可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但不得开工建设。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一)涉及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对未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涉及纪律处分的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移送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监察部门。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后,将处理结果通知国土资源部门。(三)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未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2.违反规定,为土地违法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的。(二)区市政府(管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1.因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被省级以上监察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约谈或问责的;2.辖区内发生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被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公开调查处理或挂牌督办的;3.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被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门户网站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4.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5.其他应予追责的情形。各区市要参照本意见,尽快建立本辖区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市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威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8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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