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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威政办发〔2014〕3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3〕68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4〕15号),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构建完善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职责。2.增加依法监督管理网络交易,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职责。3.承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的职责。(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取消、下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需要取消、下放的职责。(三)加强的职责。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登记准入门槛,优化登记注册流程,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构建便捷高效、宽松平等、规范统一的准入环境。2.强化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机制和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健全完善商标保护长效机制,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4.加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强化消费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依法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三)依法承担规范和维护本市各类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依法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依法负责查处倒卖、擅自拼装、拆解机动车辆等违法行为;依法负责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四)依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合同帮农工作;依法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七)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对户外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登记管理;依法负责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广告。(八)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商标战略;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有权的保护;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管。(九)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进行技术监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十)依法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负责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发布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0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息宣传、应急管理及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二)财务科。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预决算、财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装备、基建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统计工作。(三)政工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四)行政审批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负责实施和监督相关行政许可,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组织拟订工商行政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法制建设、法制监督、法制宣传工作。(五)市场管理科。依法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依法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负责查处倒卖、擅自拼装、拆解机动车辆等违法行为;依法负责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六)商标管理科。拟订注册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全市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商标战略;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工作,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七)广告管理科。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对户外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登记管理;依法负责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八)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牌子)。拟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负责指挥、调度全市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运行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九)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科。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进行技术监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十)信息管理科。依法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负责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发布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落实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负责软件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四、人员编制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五、其他事项(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部门建立相互通报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二)与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责任分工。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及其他经营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三)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编制1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综合科、登记注册科、监督管理科,中层科级领导职数4名。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本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和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四)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处级行政机构,编制1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综合科、经检一科、经检二科,中层科级领导职数4名。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参与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五)威海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更名为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中心,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0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承担消费者投诉电话的接听、分流处置和统计分析;调解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六)威海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更名为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中心,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9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为个体私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法律、融资、人才交流等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党、团、工会组织建设;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七)撤销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动车辆交易和运输市场管理所、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和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港口检查站。(八)撤销威海市工商干部培训基地、威海市经纪人事务所、威海市商标事务所,收回事业编制21名。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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