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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关于降低济南青岛两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缴存数额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济南、青岛市公安局: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促进我省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精神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59号令)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济南、青岛两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备用金缴存数额由目前的150万元人民币下调至50万元人民币。请济南、青岛两市公安局尽快与中介机构、相关银行重新签订备用金监管协议,并协调相关银行办理退款事宜。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原《关于提高济南青岛两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数额的通知》(鲁公通〔2011〕317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山东省公安厅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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