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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行政调解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平等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社会治理,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原则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要坚持自愿、合法、平等、优先、便捷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二)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三)调解。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纠纷双方和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各级行政调解工作平台。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行政调解工作平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自身职责,梳理本部门行政调解的依据和范围,将行政调解的范围、办理机构和联系方式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调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行政调解有关制度,指导协调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负责本级行政调解工作平台与其他行政调解工作平台以及同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平台的联系沟通,负责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转办、交办行政调解案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公布行政调解受理咨询电话,解答群众咨询,受理群众对行政调解活动的投诉。(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规则,重点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调解各类文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要及时通报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纠纷,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做好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沟通交流,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三)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相互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完善与人民法院在调解、执行等工作环节的联动机制,落实重大复杂案件通报制度,积极配合做好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调解的行政案件有关工作。五、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组织领导(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当中。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需要和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充分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各种资源,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三)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职能部门或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受理部门有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确定。(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督导和考核。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的督导;对重大行政争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重点研究解决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得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等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2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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