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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水资源管理的行为,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二)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三)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日。《临沂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6〕163号)同时废止。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3年10月31日。【下载Word】【下载PDF】【关闭窗口】【字体:大中小】【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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