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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涉外渔业事件的发生,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渔区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渔业安全网格化管理(一)强化渔业安全监管力量。各市区(含高区、经区,下同)要根据辖区渔港、渔船数量,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管理队伍,强化管理措施,对所辖渔港、渔船实现无缝隙监管。要在二级以上渔港设立渔港渔船工作站(点),每个站(点)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渔港渔船工作站(点)接受所在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专门负责渔港、周边渔区及进出港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使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水平。(二)严格落实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将渔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村(居)及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渔船数量达到20艘以上的镇(街道)要明确渔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渔业安全管理人员,渔船数量不足20艘的镇(街道)要配备兼职渔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安全教育培训、恶劣天气预警值守等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各市区政府(管委)要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目标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和行政问责。(三)大力推进渔船组织化管理。各市区要积极探索渔船经营管理新机制,引导渔船个体所有人根据所属地域、鱼货销售等情况,采取资产重组、股份合作、挂靠管理等方式组建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或渔船协会,支持拥有6艘以上渔船的个体所有人成立渔业公司,争取在2014年底前将全市所有渔船纳入组织化经营管理体系。海洋与渔业部门要通过授权办理相关手续等办法,支持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增强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要承担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完善渔船编队生产等安全规章制度,接受镇(街道)渔业安全管理。二、严格落实渔港安全防范措施(四)落实渔港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责任。渔港所有人、经营人是渔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双方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权利和义务。渔港经营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渔港作业有关规则,对进出渔港和港内停泊的渔船实施管理。三级以上渔港要配备2名以上安全协管人员,协助有关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渔港渔船安全管理。要加强渔港消防管理,所有渔港都要配备消防栓、移动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设施,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要配备港监船、消防船,二级以上渔港要安装渔港射频、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渔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设立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传递安全警示信息,提高渔民安全意识。(五)实行渔船定点停靠制度。各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对辖区渔船停港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传统习惯和渔民意愿,确定每艘渔船的定点停靠港口,建立渔船与渔港间的对应关系,明确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渔港渔船工作站(点)的监管责任和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渔船停港停产、伏季休渔期间应当停靠定点渔港,不得擅自离港、转移停泊地点。(六)加强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在二级以上渔港设立固定签证点,在三级渔港及渔业自然港湾设立临时签证点,加强对渔港水域停泊渔船的安全检查。渔船进出渔港,应按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签证。渔船办理签证时,签证人员必须登船查验,对渔船标识、证书证件和救生、消防、终端设备的配备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出港渔船处于适航状态。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渔船,严禁出海作业。三、进一步完善渔船安全管理措施(七)严格落实渔船不得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的规定。要强化海上风险预警预报工作,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接收无死角。大风预警信息每级传递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确保每艘渔船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做好防范工作。5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6级以上大风44.1千瓦以下渔船不得出海,7级以上大风294千瓦以下渔船不得出海,8级以上大风所有渔船均不得出海。海上作业渔船遇有上述相应级别风力或收到相应级别风力预警信息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抗风避风措施,严禁强行拖网航行。凡7级以上大风,镇(街道)必须逐艘落实渔船船位和避风情况;8级以上大风,要将落实船位和避风措施情况上报所在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遇有台风,要确保所有渔船回港避风并合理停靠,处于危险状态的渔民全部上岸。(八)严格落实渔船防碰撞措施。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期间联合值班制度,加强联合监控,严防渔船、商船碰撞。要加强宣传教育,使每位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和船员了解碰撞事故的易发区域、易发时段,掌握防碰撞的基本要求、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渔船锚泊、捕捞作业时要避开商船习惯航线,严格落实值班�望制度,严禁安排初次上船的非职务船员值班,严禁安排连续作业、过度疲劳人员值班。渔船锚泊时密切注意过往船舶动向,按规定显示正确的号灯、号型,确保船舶自动识别终端处于全时开通状态。渔船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渔船。(九)加强特殊渔船管理。要加强“三无”(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渔船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新发现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并强制拆解。加强异地挂靠渔船管理,对暂时无法清理的异地挂靠渔船,要逐艘落实渔船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并登记造册,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建立动态数据库,凡检验不合格的渔船,不得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要加强养殖渔船安全管理,健全养殖渔船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和综合整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渔民和养殖渔船安全。(十)加强涉外作业渔船管理。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加强涉外渔船特别是涉日、涉韩、涉朝渔船检查,严禁渔船携带非法作业网具出海作业,坚决杜绝重大涉外违规行为。远洋渔船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核定的船员数量配备船员,按规定为远洋渔业船员办理海员证。远洋渔业企业要通过在远洋渔船设立工会或派驻企业负责人、所有人代表等,加强对船员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入渔国法律法规、区域渔业组织管理措施和有关国际条约,严禁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水域。公海作业渔船在生产作业时要与邻近国家的专属经济区界限保持至少海里的安全距离,避免因海流、天气等原因导致渔船、渔具漂流至邻近国家海域,引发涉外事件。(十一)加快推进渔船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不足44.1千瓦渔船应配备海洋CDMA定位通信终端,44.1千瓦以上渔船应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终端和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110千瓦以上渔船应配备短波电台;所有渔船应安装船舶射频识别(RFID)标签;有条件的渔船应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各市区政府(管委)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渔船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联网、资源共享、资料齐全、运转灵活的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通过专项执法、日常巡查、随机呼叫等手段,督促渔船按要求开通使用各类终端设备,及时制止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和越界捕捞等行为。(十二)完善渔船管理各项综合制度。实施渔船分类管理制度,对渔船安全生产现状进行级别评定,对不同级别的渔船实施分类指导。实施渔船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每航次自查一次,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每月核查一次,镇(街道)每月督查一次,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要建立和谐渔业劳动生产关系,探索建立渔业船员工资保障金制度,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渔业劳动纠纷。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奖惩等制度,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在抢险救援等事件中作出贡献的渔船,予以表彰奖励;对暴力抗法、违规作业等造成渔业安全事故的渔船,依法从严惩处。(十三)严格控制新增国内作业捕捞渔船。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按照只减不增、只出不进的原则,严格控制从市外购置国内作业捕捞渔船,严格控制建造渔业辅助船,坚决防止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增国内作业捕捞渔船。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对建造或购置国内作业捕捞渔船的信贷审查,严格控制渔船贷款规模。(十四)加强渔船建造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部门及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渔船建造的管理,将渔业安全管理延伸至渔船设计、建造环节,从源头上保证渔船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与渔船建造企业签订渔船建造质量保证书,确保渔船建造质量。要探索开展渔船建造质量和安全风险系数评估,鼓励扶持技术高、质量优的渔船建造企业加快发展。四、健全渔业从业人员管理措施(十五)严格落实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保证渔船安全适航,保障船长依法履行职责,依法配备合格船员以及安全救助信息终端和消防、救生、通信、导航等安全设备。要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及时足额支付船员工资,改善海上生产生活条件,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镇(街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十六)切实加强渔业船员教育培训。所有渔业船员上船任职前均应接受水上求生、船舶消防、简单急救、应急措施等基本安全培训,取得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的合格证书和边防部门发放的船民证。海洋与渔业、边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船员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人证不符、持假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各市区要建立完善渔业船员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渔业船员培训工作,完善渔业船员培训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机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加大对渔业船员培训的支持和补贴力度,降低有关费用。(十七)加强船员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各市区要加强船员服务体系建设,在渔业船员供需集中的区域建立政府主导的公益性船员服务机构,实行船员培训、用工推荐、派遣服务、纠纷调解等一体化服务。船员职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船员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从事中介服务或违规介绍无证船员上船作业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机构涉嫌经济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渔业船员劳务市场秩序。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执法检查(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渔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加大船员培训、海上救援、渔港建设等投入力度,落实领导干部经常登临渔船检查安全工作制度。海洋与渔业、边防、海警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海事、海洋与渔业、气象等部门要完善灾害预警和搜救联动机制,及时对遇险渔船实施救援。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把渔港渔船工作站(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明确管理职责,拓宽管理渠道,掌控渔业生产一线工作动态,及时处置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十九)加强执法检查。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渔船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渔船检验发证、登记、年审、进出港签证、船员配备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采取封港查船、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渔业企业安全工作与项目申报、资质认定、资金支持等挂钩,对因无证作业、船员及安全设备配备不齐、不按规定安装和开启使用船用终端、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防碰撞措施不落实等因素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发生涉外违规事件的渔船,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海洋与渔业部门还要将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予办理渔船变更过户手续(渔船所有人死亡除外),取消3年赴朝鲜东部海域、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申请资格或所属公司3年内新增远洋渔业作业申请资格,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海洋与渔业、公安、检察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大渔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涉外渔业事件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威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2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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