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7日 政策文号:威政办发〔2013〕4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和服务功能,实现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是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住宅性能认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绿化建设、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提出的书面意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二、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环翠区、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意见书》的管理工作,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自辖区《意见书》的管理工作。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应由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该宗土地的《意见书》,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条件。四、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意见书》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开发项目申请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严格审查,相关资料与《意见书》内容不符的,不予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开工等相关手续。五、未按照《意见书》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另行制定。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7日(根据威政发〔2024〕1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已重新登记编号。)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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