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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调整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拨土地采取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40%执行。二、划拨土地采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租金)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40%为基数,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合理测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此次调整后的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见附件)。三、对多家单位或个人共用一宗划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共用分摊面积分别收取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四、土地使用者应积极缴纳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对逾期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每日按1‰收取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年征收,上缴市财政。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随基准地价一并进行调整。附件: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威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日附件威海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关闭本页】【打印本页】【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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