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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发〔2012〕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22号)精神,现将《滨州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6日滨州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节能作为转方式调结构和加快黄蓝两区开发建设的重要抓手,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把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强化政府责任,鼓励工作创新,充分发挥节能考核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快推进转方式、调结构,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年度能耗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年度目标分值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为加强跟踪管理,避免节能工作前松后紧,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中一级预警次数超过月度数1/2的县(区)扣0.5分,超过3/4的县(区)扣1分。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十二五”进度目标分值2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实际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3.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十二五”进度目标分值10分,完成或超额完成进度目标得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实际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下同)、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三、考核程序(一)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计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得分。市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区)产业结构、用电、规模以上工业用能和每季度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完成等情况,每月印发各县(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采用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前三季度,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分别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照考核指标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监督检查,对各县(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初步确定各项工作得分,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三)每年2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节能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节能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质监局、机关事务局、物价局等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结合四季度监督检查情况,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四、奖惩措施(一)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在量化考核上参照省里的做法实行减分。(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干部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等,市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五、其他(一)能源的消耗指标主要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二)必要时,考核组可以查阅各县(区)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三)本实施方案自2012年度考核起实施。附件: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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