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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3〕2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单位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资料。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滨州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配合。其中,涉及普查的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及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组织、单位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涉及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服务业发展局和市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招商引资和涉外的事项,由市招商局和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路、水路交通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小微企业统计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铁路系统的事项,由市铁路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的事项,由市金融证券办、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负责和协调;涉及邮政和快递方面的事项,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电信业方面的事项,由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和协调。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五、普查的经费保障按照国发〔2012〕60号、鲁政字〔2013〕26号文件要求,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六、普查的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附件:滨州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1日附件滨州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韩奎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常增文(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树军(市统计局局长)傅风华(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张丙文(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成员:王佩环(市编办副主任)常学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成延华(市教育局副局长)曹玉斌(市科技局副局长)牟春雁(市监察局副局长)李洪岩(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市社会组织党工委书记)陈庆荣(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兴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云利(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卫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仁云(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季景华(市商务局副局长)史建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王世强(市卫生局副局长)梁中华(市统计局副局长)尹常智(市统计局副局长)王效平(市公路局副局长)张丽江(市服务业发展局副局长)王霞(市招商局纪检组长)郭洪明(市旅游局副局长)于晓梅(市金融证券办公室副主任)李元军(市国税局副局长)李登峰(市地税局副局长)薄纯一(市工商局副局长)赵云勇(市质监局副局长)高军(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副队长)张中志(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胡红坚(滨州银监分局副局长)王前进(市保险协会办公室主任)刘新力(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孔宪营(市移动公司副总经理)杨维娟(市联通公司副总经理)隆新华(市电信公司副总经理)褚德民(市铁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梁中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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